輕鬆 幽默 理財 學習 成長 自由 就是最好的一塊 四大目標: 保費低、保障高、有需要、能負擔 最低保費最高保障 剩餘的錢,參予投資、儲蓄。。。等等規劃 才是正
泓通通 wrote:
半個月前拿10萬去銀...(恕刪)
這應該不是笨不笨的問題,式選擇的問題
以儲蓄險來說,基本上它的結合是以定期壽險+定存的概念來看,保險公司只是整合兩種為一種
能說壽險,就是以最基本的一年一約ˋ自然保費的定期壽險變化出來的
市面上推銷,看到的"領回"的,含有儲蓄概念的,都是變種後的保險,領回or儲蓄,都是含有定存這種方式的基因,再加上你投保種類,可能是領回(還本)意外險,壽險,醫療險.....等,
當然以定存來說,風險應該算是極低,還有中因存保300萬保障,只是流動性低於活存,所以相對利率高一些於活存
保險當然也有保險法保障:
根據保險法第143之3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1、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3、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的範圍與限額
① 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 ! 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② 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
③ 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④ 解約金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2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⑤ 未滿期保險費: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40%。
⑥ 紅利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再來,以投資理財風險來看,也是應該風險越大,報酬率要越大
風險是否則中或分散要看本身承受能力,選擇股票,基金,債券,權證,保險,債券,定存..等方式
但,提醒一點,保險本亦是承擔你無法負擔的部分風險,不是儲蓄理財,
一但中途解約,本金會又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