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家人的承諾=千萬終身壽險=很傻?!


CJ LEE wrote:
感謝大家的回覆我是開...(恕刪)

家計負擔者,確實有保險的必要。
但是否需要【終身】壽險?有討論空間。
以我現在來說,兒子女兒均已就業自謀生活,
而我的喪葬費用也有留定存來cover。
實在想不出一定要留壽險理賠金給他們的必要。

Jackson_H wrote:
保險公司的命不比保戶...(恕刪)


未來很難說不會發生
畢竟公保勞保這些退休金基金都撐不到20年後了
如果連政府辦的退休金系統都有問題了,那這些私人保險公司的,會比政府的還急迫嗎?
CJ LEE wrote:
大都會人壽現在已被中國信託併了...(恕刪)


我也是今年接到中國信託的電話, 才知道我投保的其中一家, 大都會人壽被中國信託併了。
然後電話中又傻傻的加保儲蓄險(自行計算後, 年利率約1.4%, 僅比定存高一丁點), 預計當小孩長大後的教育基金及我的個人失能險。

hob5378 wrote:
未來很難說不會發生
畢竟公保勞保這些退休金基金都撐不到20年後了
如果連政府辦的退休金系統都有問題了,那這些私人保險公司的,會比政府的還急迫嗎?

有一點別忘了. 政府有印鈔票的權利.

而台灣政府所負擔的義務,全是以新台幣計價的,不會有撐不下去的問題.
當然, 新台幣的購買力如何, 那是另一回事.
我要說的是如果政府國庫沒錢償付債務, 它會先行印鈔票償付.

Jackson_H wrote:
我要說的是如果政府國庫沒錢償付債務, 它會先行印鈔票償付...(恕刪)

所以,還是要買房子?
至少,房子不能用印的。

ayz847 wrote:
所以,還是要買房子?...(恕刪)


要買田啦
到時候自己種莊稼自己吃
起碼餓不死

Jackson_H wrote:
有一點別忘了. 政...(恕刪)


當然可以印鈔票,但救與不救保險公司跟印鈔票不大相關

RBC不合格的壽險公司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1、監管。 2、接管。 3、勒令 ! 停業清理。 4、命令解散

安定基金的錢也是會用完的,用完後難道要再拿其他預算來貼?
根據保險法第143之3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1、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3、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所以如果政府對於其退休金體系都無能為力時, 那私人保險公司撐不過去,還要勉力去救?
當然目前政府不會放手讓保險公司倒,但未來很難說,畢竟國家財務越來越困難
就算安定基金接手保險公司,也不是無上限承擔所有保戶的權益,而是有限額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的範圍與限額
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 ! 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90%,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③ 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
解約金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20%,最高以100萬元為限。⑤ 未滿期保險費: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40%。
⑥ 紅利給付: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90%,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hob5378 wrote:
當然可以印鈔票,但救與不救保險公司跟印鈔票不大相關

的確是無關, 是因為您提到 "畢竟公保勞保這些退休金基金都撐不到20年後了
如果連政府辦的退休金系統都有問題了
",這是那些專家以數據與假設所做出來的
推測. 但實務上,不會有撐不下去的問題, 政府有印鈔權,這些退撫的義務都是以新台幣計價
的債務.

hob5378 wrote:
所以如果政府對於其退休金體系都無能為力時, 那私人保險公司撐不過去,還要勉力去救?
當然目前政府不會放手讓保險公司倒,但未來很難說,畢竟國家財務越來越困難
就算安定基金接手保險公司,也不是無上限承擔所有保戶的權益,而是有限額的

未來是的確很難說, 但可以說的是從過去到現在,不曾有金融機構倒閉讓老百姓拿不到錢.

至於財源呢? 還是一句, 政府有印鈔權, 鈔票印就有了. 如果政府衡量放倒金融機構造成的
動盪,我想執政的人應該是會決定印鈔票以解燃眉之急,只要自己能做完任期,平安無事,不就好了?

法律嗎? 法律可以改. 舉債也是有限額的,但政府不是常常在修法提高舉債上限嗎?
最近台中市政府也說要中央修法,讓台中能增加舉債的額度. 法律是可以改,政府也
經常視 "需要" 在改法律.

政府缺錢可以發公債去借,或是直接印鈔票,這真的不難. 政府已經常常在做了.
政客做的是 "政治決定", 至於印太多鈔票或是舉太多債所造成的後遺症,是下一任的事,
與現任的執政者無關,對吧?

這樣的事每個政府都會幹的,美國不也是在2008大印鈔票,拿出大把印出來的錢注資各大銀行,
接著2010,2011再大印鈔來個QE1, QE2 ...

還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不一定100%要花錢. 舉例:
現在安定基金的錢早已不足以填補國華人壽的缺口了,國華人壽標不出去,因賠付錢太少.
金管會不是出了絕招嗎? 下一次的標售,得標者可擁有20年寬限期, RBC不需要達到200.
換言之,得標者會有更多資金可以投資,有20年時間可以豁免部份金融監理.
行政手段的寬免,可以當作錢來用.

這位大大您說的也都是對的, 小弟並無意打對台. 只是理論與實務會有一些差距.
一任總統只有四年, 政治決定經常會凌駕專家的意見. 如果真有燃眉之急,印鈔票對政客
來說應該不會是一個困難的決定.
你買保險
保險公司拿去炒地皮,炒房
房價越來越高
你的錢又越來越薄
如果印鈔票全民買單
房價不合理也全民買單
為何要幫忙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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