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問題 ---- 賣預售屋的獲利

大家忘了還有仲介吧?若有經過仲介的話,通常會有四份買賣合約書 (權利讓渡書):
1. 買方;2. 賣方;3. 代書;4. 仲介 ,上面會記載成交多少。

例如你買1000,賣1200,已繳了200,也就是 建商還要收800 ,賣方要從買方取得200 (預售工程款)+200 (穫利)=400
但仲介可能就要收幾十萬的佣金了,例如用40萬來算 ( 1200 x4%=48),大型的仲介一定會開發票給你的,賣方絕對會被查到的。

1200-1000=200 200-40=160 名目上的獲利,160 x個人綜所稅的稅率,假設用30%算好了 160x30%=48 200-40-48=112 萬是真正可以拿到口袋的。
買方/賣方/仲介/代書,都知道買賣雙方的資料,金流/發票,只要肯查沒有可以逃得掉的,除非不開發票,現金交易,現金也不入到金融帳戶
那請問對買方而言,之後實價登錄的價格不就是以1000萬計?

若房地合一實行後,對買方不是比較不利麼?因為是用1000萬去算差額扣稅而不是用實際付的1200萬?

而換約所另付的200萬可否抵當年度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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