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還不算住持但是也低不到哪去他算是很早就有眼光的老早就去卡位了XD的確拉只要有驢蛋繼續捐獻要用啥我們也管不著只是當看到賓士車上走下四個穿袈裟的光頭和尚時心理的那個:哇靠~~~~~~~~可真是充滿了回音阿Kao0911 wrote:那你親戚一定是分院住持的等級了基本上只要有信徒捐贈捐什麼就開什麼用什麼,沒有什麼好奇怪的
兄弟的話,那就不行了~~~國稅局認定無謀生能力很嚴,限就學或身心障礙等,有工作能力但未工作,國稅局認定是不行列入撫養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我也一直問國稅局第2項的醫生證明為何,他總是說不出所以然,因為要是有身障手冊就直接用前項了,那個醫生會開證明說無工作能力~~~~何況就算寫宜在家修養,也會被打回票~~~明明民法就有判例說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偏偏國稅局不採用~~~~~~~逕作解釋~~~56年台上字第795號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alice1979 wrote:不行吧~樓上有人解釋...(恕刪) 有一年下載的報稅資料上沒有 20歲的小孩,我給她加進去,以後幾年也是這樣報稅,也沒問題!報稅我的想法是,戶口都在一戶的家人,都可以一起報稅!稅法對無謀生人力有做條件限制,偏偏有些人真的沒工作,如果沒人撫養,這些人真的只能去偷或搶!沒工作的子女除了要給基本的吃住外,還要給零用錢!如果硬性規定不能撫養,應該讓這些人可以領低收入戶補貼才對!沒工作的家人如何繳國民年金與健保?
clwu5724 wrote:有一年下載的報稅資料上沒有 20歲的小孩,我給她加進去,以後幾年也是這樣報稅,也沒問題!(恕刪) 今天 key 進去,跳出錯誤訊息,不接受 20歲的 ......,低收入戶還是用[戶]去定遊戲規則,簡單說親屬必須負責照顧能力不足的成員,不造成社會問題!但稅法卻是不能報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