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年金給付
(一)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 65 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二)給付金額:
1.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 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500 元(101 年 1 月起加計金額由 3,000 元調整為 3,500 元)
B 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按上述 A 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逾 10 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3)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 7 條第2 款及第 3 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國民年金法
第二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