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費剩太多,但有住戶一年可少繳几個月,有住戶卻要繳12個月,何理嗎?

chmiao wrote:
雖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擺在那裡,規約就是社區根本大法,管委會只要依規約做事,就不會有事。
至於受到規約損害的部分,對不起,自己民事解決。義憤填膺是沒用的。


管委會權力很大,但不代表可以亂搞
某些住戶少收管理費是侵害所有住戶的權益
這些房東也是所有住戶之一,管委會違背他任務圖利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這就是背信,背信是觸犯刑法,大廈管理條例也不能牴觸法律

tnf168 wrote:
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恕刪)

我覺得可以直接告耶
會有勝算喔

tnf168 wrote:
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恕刪)


不合理

tnf168 wrote:
如上所述,大樓約有24...(恕刪)


可能大家都不喜歡跟出租戶一起住吧?

心禪樹 wrote:
管委會權力很大,但不...(恕刪)



之前有發生什麼事嗎,怎麼訂出這麼不合理的規定.
小灰a wrote:
之前有發生什麼事嗎,...(恕刪)


Y知!房子買來出租後第二三年,有次去繳管理費,管理員
誤以為我是住戶,告知年初三個月免繳管理費的規定,后來發現說
溜了嘴。当時心裡很不爽,因無文字記錄,也就算了,后來越來越自肥。
個人小小猜測一下~
當初這條規約之所以會這樣訂~
是因為基於區權人將房子出租是屬於營利行為~
而且管理費可轉嫁與房客~
這與其他自住用戶須全額負擔費用不同~
另外~大樓也要承擔素質較差的房客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所以才有此規定~
相信如果區權人收回自住~
也可以免繳6個月管理費~
bobotown wrote:
個人小小猜測一下~當...(恕刪)

大樓素質不佳的住戶也時有所聞,那是不是比照办理。大樓住戶之前有人吸毒,財務問題(倒會/欠債……),被黑衣人盯住在大樓外叫囂。
管理費多少與所有權人所持坪數有關。其他非相關。
住戶大會決議針對出租房屋的屋主多徵收半年的管理費,自住自用的屋主免繳,
乍聽之下相當不合理,人人都不會認同..
一般人應該也不會這樣突發奇想.

住戶大會有人提出非自住戶不能豁免半年的管理費,
我的疑問是...提案人就只是單純提出此一建議,完全沒有說明任何背景與理由嗎?
而所有參加會議的住戶也沒有提出疑問,就一致通過,就此實施嗎?
出租房子的所有房東都沒參加會議,沒有表達意見,
也完全不知道此一決議的理由與原因嗎?

我相信任何提議與決議都有一定的 "理由",
不管是合理,或者是不合理的 "理由",但是絕對會有 "理由".

這個 "理由",我想這些被要求繳納管理費的房東們應該都會主動與積極去了解,
當事人應該很清楚,只是我們網路鄉民並不了解其中的背景與原因.
我想,如果沒有事件前因後果的全貌,任何評論都不太有意義.

這一篇和本版(投資理財)到底有何關係?
這是要提醒房市投資客當包租公所需要考慮的額外成本與風險嗎?

無論事件全貌如何,這是一件非常極為特殊的單一特例,
對於一般包租公來說,我認為不具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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