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天早上
換B打電話來
我說我繳了,帳號也給他
他要我印什麼憑證傳真給他
我說,我是網路ATM,只有EMAIL的確認,你要嗎?
我說,您怎麼不自己請銀行查查,或是您那邊會計查...
第四天下午(同一天下午喔)
A又打電話來
這下我火了,我就說,我就是繳了,我在上班,你們有完沒完....
後來第五天
倒是沒打電話來
換我打電話回去找人罵...
我說:「收到錢不會講一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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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 息怒吧, 畢竟是您跟人借錢啊, 又沒有按時繳款.
對方員工催繳也是按照既定流程辦事罷了.
身為催繳員工內心也很不舒服的, 每天都要打這種電話, 對方口氣一定都很差的.
您在預定期限過後還款了, 對方有義務要主動告知您收到嘛? 我個人是覺得沒有.
畢竟一通電話都是成本.
當然站在人之常情, 會覺得好歹也通知你一聲,
不過既然要貸款也只能順應別人辦事的方式來做, 你說是嘛.
改天會不會看到另外一篇文章. 說
"要求跟借錢的人還錢, 借錢的人還很大聲, 這個社會變了.".
阿勳2736 wrote:
這個....已經除罪化了喔...也就是沒有罪..
以前若是剛貸款就完全沒繳...是可以以詐欺罪嫌處理...
THANK YOU ,剛查了法條才知道罰則已刪除.......因他簡訊有提到地檢署字樣,單純以為是要以刑案移送,但詐欺應不構成,所以想到動產擔保交易法.............個人資訊在9月時已過期,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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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 則 (刪除)
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刪除)
--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參考裁判】90,沙簡上,241
第三十九條 (減少或毀損標的物之處罰) (刪除)
--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標的物減少或毀損,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下之罰金。
第四十條 (損害抵押權人之處罰) (刪除)
--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設定動產抵押之債務人或第三人,故意使留置權發生,致生損害於抵押權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f8841010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
車錢已經想辦法繳了,雖然讓人覺得詭異的是還要傳真收據給他們...
其實為何催收經辦會要你傳真收據呢....
第一個就是..很多人長期被催收..屬於慣性遲繳的用戶...
都會跟催收人員謊稱已繳款...
傳真單據應該算是有圖有真相...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很多時候...你用atm等方式繳款...
由於系統跟繳款時間的關係..常常無法在第一時間查詢...
例如1號繳款...2號入帳...3號的時候你才會從催收人員的逾期報表上面消戶...
如果遇到假日..又會有累積的天數...
如果你能傳真單據過去..催收人員也有憑據...
而且常常很多人是委託他人代繳款...
匯錯帳戶..寫錯名字..郵局或銀行又找不到人更改...
導致匯入金額掛帳...找不到是哪一戶的繳款..
這相對是種保障你的方式..雖然比較麻煩啦...
HuYaoTing wrote:
後來第五天
倒是沒打電話來
換我打電話回去找人罵...
我說:「收到錢不會講一聲喔」
催收人員是照著名單打電話的...
一天打一兩百通電話..除非是月x用戶..每個月都會出現..
否則根本不大有可能有印象...沒接到電話就表示你從逾期名單消失了..
而且電話都打不完了...除非是有後續動作..
例如需要清償證明或是其他..否則根本不可能有空再回這種電話...
另外依據逾期天數的不同...
催收人員的語氣變化也相當的大...
不過目的也僅僅是要你按時繳款...
貸款時上面所訂的日期..是最後應繳款日..
之後就算逾期繳款..
說真的如果銀行真照契約約定..
你逾期繳款就要你全額清償...你也只能說銀行不講情理..
而不能說他做錯...

而通常銀行在拖你車輛之前...
都會寄送書面的通知函..或是存證信函...
如果你延遲繳款又一定要等到銀行入帳自動消戶...
可能到時受損失的也是你自己...
因為催收人員沒有你已經繳款的憑證...
當你已列入協尋名單時...根本沒辦法將你移除名單...
最好的方式就是按時繳款...走到法務程序的話..
會要多繳很多額外的費用...自己信用也受損...
如果真的繳不起了...想辦法將車輛轉手賣掉..還清車貸
真的不需要執著在那台車上面...搞的自己的信用亂七八糟..
畢竟沒有車開也不是什麼大問題...
真要用車..換台便宜點的車..也不是不能用..
最後..不要傻傻當人頭阿..只找簽名的人要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