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vely wrote:妻子可以請求的財產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恕刪) 感謝delovely兄的提醒,妻子可請求的財產是差額的一半沒錯,我所說的分配比例,有個前提是指妻子完全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至於妻子的私房錢,如果在國稅局完全查不到妻子有財產的情形下,妻子的私房錢就必須靠人舉證了,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啊
方法一:1.除了每年贈與100限額之外,好像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贈與100,所以很多人選擇在年底結婚~以今年2007來說:2007:父贈100+母贈1002007:年底12月結婚,父贈與100+母贈與1002008:父贈100+母贈100此時在年初報稅前(三、四月)將不動產移轉,手上等於有600的贈與限額房子價值假設為800,就繳800-600=200的贈與稅方法二:將房子出售出去,購買境外基金或境外保單,申購表上可以填寫繼承人此時若發生繼承事件,基金憑證便能和平轉移,因為錢已經在國外若有不正確的地方,請各位指正!!
市價1000萬的不動產公告現值會遠低於市價,加上200萬的有價證券總和會低於遺產免稅額及扣除額總和(被繼承人免稅額779萬+喪葬費扣除額111萬+配偶扣除額445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萬),所以應當不必先有動作,否則現在的贈與動作屆時被認定為是逃避遺產稅就得不償失了參考參考!!
有關只想將遺產留給女兒不給老婆,當然有方法,涉及許多專業方面的規劃,前提是備齊資料與律師及會計師面對面詳談,畢竟專業人士專門解決專業問題。短短的問題陳述,常會給人許多盲點,例如負債情形、房貸數額????又民法的法律觀念與稅法的規定如何區分?又如何適用?生前贈與子女會不會因贈與人死亡而被列入遺產而使贈與無效?當然不會,稅法的規定主要是課稅,若確實於贈與時申報繳交贈與稅,是不會在列入遺產內。其實本問題如要關心的事,是如何於生前將子女的財產信託,使配偶看的到,卻用不到,還要負責扶養子女。不然往生後,配偶可以其法定代理人身分,管理子女的財產,所有努力不就成空。
遺囑信託可以排除什麼特留分有的沒的如果目的是不讓配偶拿到遺產,運用遺囑信託應該是最好的辦法,信託費用應該可以忽略,銀行會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把財產變大(當然有風險,但在契約中可以約定投資的方向來規避風險)好處是例如小孩需要照顧,可以約定銀行每個月給配偶幾萬元生活費來照顧小孩,而銀行付錢的前提是小孩必須得到很好的照顧,如果小孩否定得到良好照顧,那銀行就不會付錢,有頭腦的都知道銀行惹不起,就算不情願也會依照契約來做.......等於是一種另類的強迫撫養另外還可以辦理殯葬信託(生前契約),先付一定成數的金額,約定身後事的處理方式,事後再付清,走也要走得有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