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在2030年破產邏輯上不可違逆,那麼這個世界又會如何?

abc003 wrote:
在雜誌領域,外交協會成員控制著:《時代》、《財富》、《生活》、《金錢》、《人物》、《娛樂週刊》、《新聞週刊》、《商業週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讀者文摘》、《富布斯》、《大西洋週刊》等主流雜誌。
  在出版領域,外交協會成員控制著:邁克米蘭、藍德、西蒙舒斯特、哈波兄弟、麥格羅‧希爾等最大的出版公司。
  美國參議員威廉‧金納(William Jenner)曾說過:「今天在美國通向獨裁的道路可以完全合法化,國會、總統和人民既聽不到也看不見。從表面上看,我們有一個憲法之下的政府,但是,在我們政府和政治系統之中,還有一種權力,它代表著『精英們』的觀點,他們認為我們的憲法已經過時了,時間在他們一邊。」
  美國的內外事務的決定權已經不在民主與共和兩黨的手中,而掌握在超級精英俱樂部的小圈子裡。


所以你這些歷史最後証明了什麼?
不就使美國成為後來的世界強國嗎?
(你這些東西我早幾年就都看過了....當故事看看還滿有趣的)

abc003 wrote:
聯邦諮詢委員會成員將由12家聯邦儲備銀行的董事決定,這一點被有意地向公眾隱瞞了。

引一下Wiki給你看:

The federal government sets the salaries of the Board's seven governors.
.....
The FOMC sets monetary policy and consists of all seven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Governors and the twelve regional bank presidents, though only five bank presidents vote at any given time: the president of the New York Fed and four others who rotate through one-year terms.

規定12家銀行只有5家可以投票,而政府有7位代表,但在你引的那些文章中,
這7位政府代表就被那些作者華麗麗的省略了......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所以你這些歷史最後...(恕刪)


我預測未來美元會先有通縮然後是超級通貨膨脹

abc003 wrote:
美國總統只是個橡皮圖章而已,真正的權力來自華爾街的政治獻金
 【在華盛頓,真正的統治者是看不見的,他們從幕後來行使權力。
  ——費利克斯‧佛蘭克特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所以某一個被總統任命的大法官講的話比美國總統講的更具可信力?
斷章取義的話如果不去了解前後內容,死人也能講成活的。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引一下Wiki給你...(恕刪)


FOMC和FAC是不一樣的

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aboutthefed/fac.htm

FAC可以影響FOMC決策,也不是總統指派 實際上還存在內線交易

這些大銀行持有Fed股份 ,你能想像全球最大央行是個私人機構嗎

但這是真的,Fed複雜的組織架構和的就是為了掩人耳目

聯邦咨詢委員會(Federal Advisory Council)是保羅·沃伯格(銀行家、美聯儲的奠基人)精心設計的壹個秘密的遙控裝置來操控美聯儲董事會。在美聯儲90 多年的運作中,聯邦咨詢委員會非常出色地實現了保羅當年的構想,幾乎沒有人注意過這個機構和它的運作,也沒有大量文獻可供研究。
簡介
  1913 年格拉斯議員在衆院大力推銷聯邦咨詢委員會的概念,他說:“這裏面不可能有什麽邪惡的東西。每年(聯儲董事會)與銀行家的咨詢委員會談四次,每個成員代表自己所在的聯儲地區。我們還能比這種安排更加保護公衆的利益嗎?”格拉斯議員自己就是銀行家,他沒有解釋或提供任何證據來表明銀行家在美國的曆史上何曾保護過公衆的利益。聯邦咨詢委員會由12 家聯儲地區銀行各推選壹名代表組成,每年在華盛頓與美聯儲董事會的成員會談四次,銀行家們向美聯儲的董事們提出各種貨幣政策的“建議”,每名銀行家都代表本地區的經濟利益,每人都有相同的投票權,在理論上簡直無懈可擊,但在銀行業激烈殘酷的現實中卻全然是另壹套“潛規則”。難以設想壹個辛辛納提的小銀行家和保羅·沃伯格、摩根這樣的國際金融巨頭坐在壹個會議桌前,向這些巨頭提出“貨幣政策的建議”?這兩個巨頭中的任何壹個隨便從口袋裏摸出壹張支票劃上兩筆就足以使這個小銀行家傾家蕩産。事實上,12 個聯儲地區中的每壹個中小銀行的生存都完全取決于華爾街的五大銀行巨頭的恩賜,五巨頭有意地把和歐洲銀行的大筆交易化整爲零交給自己的在各地的“衛星銀行”去辦理,“衛星銀行”爲得到這些高回報的生意自然更加俯首帖耳,而五巨頭也擁有這些小銀行的股份。當這些“代表各自地區利益”的小銀行們和五巨頭坐在壹處探討美國貨幣政策的時候,不需要太多的想象力就能知道探討的結果了。盡管聯邦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對美聯儲的董事決策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華爾街五巨頭每年四次不辭勞苦地跑到華盛頓不會是僅僅和聯儲的幾位董事喝喝咖啡。要知道,像摩根這樣身兼63 個公司的董事職務的超級大忙人,如果他們的“建議”得不到任何考慮,而他們仍然樂此不疲地來回奔波,那實在是奇怪之極了。
相關法律——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年版)
第1節 短標題
本法可引作“聯邦咨詢委員會法”。
第2節 問題與立法目的
(a)國會發現,已有諸多如委員會、專員、理事會之類的團體被設立,以爲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中的官員和機關提供建議,並已成爲對聯邦政府提供專家建議、想法和多元觀點的有用的和有益的方式。
(b) 國會並進壹步發現和申明:
(1) 現有的衆多咨詢委員會的需要尚未經過充分評審;
(2) 新的咨詢委員會應當只在確定起關鍵性作用,並且其數目保持在最小限度的必要時才能設立;
(3) 如果不能繼續實施其設立時所要達到的目的,咨詢委員會即應被終止;
(4) 咨詢委員會的設立、運作、管理和延續都應遵循相應的標准和統壹的程序;
(5) 國會和公衆應當有權知悉咨詢委員會的數目、目的、成員、活動和運作成本;
(6) 咨詢委員會的功能僅限于咨詢性質,所有其審議的事項都應由有關官員和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做出決定。
第3節 定義
基于本法的目的——
(1)“局長”壹詞是指總務行政局的局長。
(2)咨詢委員會壹詞是指任何委員會、理事會、會議、專家組、工作小組和其他類似團體,或任何其分委員會或其他分團體(以下簡作“委員會”)
(A)由法律或重組計劃所設立的。
(B)由總統設立和利用的。
(C)爲使總統或聯邦政府的壹個或多個行政機關或官員得到建議或推薦而由壹個或多個行政機關設立或利用,但是該詞排除適用于(i)有關政府間關系的咨詢委員會,(ii)有關政府采購的委員會,和(iii) 任何其成員均爲聯邦政府的全職官員或雇員的委員會。
(3) “機關”壹詞與第5編第555(1)節中的規定相同。
(4) “總統咨詢委員會”系指爲總統提供建議的咨詢委員會。
第4節 適用與限制
(a) 本法或任何規則、命令或規章中的規定都應適用于任壹咨詢委員會,除非國會立法設立這些咨詢委員會時另有規定。
(b) 本法不得被解釋爲適用于任何由下列機構設立或利用的咨詢委員會――
(1) 中央情報局。
(2) 聯邦儲備系統。
(c) 本法不得被解釋爲適用于其主要職能在于提供與聯邦計劃有關的公衆服務的任何地方性民衆團體,或任何其設立旨在爲州或地方官員或機關提供咨詢的州或地方委員會、理事會、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類似組織。
第5節 國會委員會的職責;評審;指南
(a) 國會的參議院和衆議院在實施立法性審查職能時,應當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咨詢委員會進行經常性的評審,以決定每個咨詢委員會是否應當繼續存在,是否應當和其他咨詢委員會合並,這些咨詢委員會的任務是否需要變更,是否由這些咨詢委員會執行其還沒有執行的任務。每個常設委員會可以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達到本款所規定的目的。
(b) 在考慮立法設立或授權設立任何咨詢委員會時,任何參議院和衆議院的常設委員會都應當做出決定,並將該決定報告參議院或衆議院,如有可能,(還包括)這些擬設立的咨詢委員會將履行的職能是否正在或可能由壹個或多個機關或已有的咨詢委員會來履行。任何該類立法均應——
(1) 包含對咨詢委員會設立目的的明確規定;
(2) 對咨詢委員會的成員構成,需要根據其表達的觀點和咨詢委員會所要履行的職能而進行合理地平衡;
(3) 包含合適的規定,以保證咨詢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不會受到提名機構或特殊利益團體的不合適的影響,而是出于咨詢委員會的自身獨立判斷;
(4) 包含有關撥款權限、提交報告(如有)的日期、咨詢委員會的延續期間、報告和其它材料的發表、常務委員會認爲本法第10節所作規定的不充分的程度。
(5) 包含可以保證咨詢委員會可以得到充足的人員配備 (由行政機關提供或招募), 充足的職位和滿足其他必要開支的資助的規定。
(c)在其適用範圍內,設立咨詢委員會的總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他聯邦官員應當遵守在分節(b)中規定的有關指南。
第6節 總統的職責;對國會的報告;對國會的年度報告;除外事項
(a) 總統有權根據由總統咨詢委員會向其提供的所有公衆建議做出進行評估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授權。
(b) 總統或其代表應當在總統咨詢委員會向總統提交公開報告後壹年內,根據其中所提出的建議向國會做出報告,闡述采取行動的建議或者說明不采取行動的理由。
(c) 總統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國會提交有關上壹財政年度內現有的咨詢委員會的活動、狀況、變化和人員組成的年度報告。該報告應當包含每壹咨詢委員會的名稱、其設立日期及權限、其終止日期或其提交報告的日期、其職能、所提交報告的索引、闡明其是否爲臨時性的或連續性的機構、其舉行會議的日期、現有成員的名字及其職位以及預計合衆國資助、服務、供應和維持這些咨詢委員會所需的費用。這些報告應當包括已經被總統取消的咨詢委員會的名單——如果該咨詢委員會是由法律所設立的,還應當包括總統建議取消的咨詢委員會的名單及其理由。總統也可以根據其判斷出于國家安全的理由而保留任何信息,並應在該報告中包含對所排除信息的說明。
第7節 總務行政局局長的責任;委員會管理秘書處,設立;審查;對總統和國會提供的建議;行政機關合作;績效指南;統壹薪酬指南;差旅開支;開支建議
(a) 局長應當在總務行政局內設立和維持委員會管理秘書處,對與咨詢委員會相關的所有事項負責。
(b) 局長應當在1972年10月6日之後立即實施每壹咨詢委員會的活動和職責進行全面的審查,以便確定——
(1) 這些委員會是否正在實現其目的;
(2) 咨詢委員會所承擔的職責是否應當進行修改以符合准據法的規定;
(3) 是否需要與其他咨詢委員會合並;
(4) 是否需要撤銷。
根據本分節的規定,局長得不時地要求提供這些信息,只要其認爲履行職責所必需。局長在完成其審查時,應當向總統和行政機關首長或者國會就其認爲應當采取的措施提供建議。因此,局長應當履行每年實施壹個類似的審查。行政機關首長應當與局長進行合作實施該分節中所實施的審查。
(c) 局長應當制定適用于咨詢委員會的行政指南和管理控制機制,在最大的可能限度內爲咨詢委員會提供建議、輔助和指導以提高其績效。在實施其在該分節中規定的職能時,局長對其提高咨詢委員會績效的手段,應當考慮與其職責相關的每壹行政機關首長的建議。
(d)(1)局長在研究和咨詢人事管理局的主任後,應當采取對咨詢委員會的責任、品質和其他相關因素給予適當承認的合理方式,制定統壹的有關咨詢委員會的成員、職員和顧問可比服務的費用支付標准的指南。這些規章應當規定:
(A) 任何咨詢委員會的成員或職員都不能獲得超過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5332節規定的壹般價目表GS-18中所規定的比率獲得補償;
(B) 這些成員如系在其住所地或營業地之外履行其職責時,有權得到差旅費用,包括由《美國法典》第5編第5703節賦予非連續性地受雇從事政府服務的公民所享有的計日津貼;
(C) 符合下列條件的成員——
(i) 盲人、聾人或其他殘疾人(1973年康複法[Rehabilitation Act, 29 U.S.C. 794]第501節所規定的範圍)及
(ii) 因爲系行政機關雇員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3102節規定而不符合受補助條件者(《美國法典》第5編第3102(a)(1)的規定),在履行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時可以根據該第5編第3102節的規定獲得服務。
(2)本分節之規定不得阻止——
(A) 合衆國全職雇員(不考慮其在咨詢委員會的服務)之任何個人。
(B) 在爲咨詢委員會服務之前系合衆國全職雇員者,得到相當于政府全職雇員所應(或已)獲得的報酬。
(e) 局長應當在預算建議中包括其認爲對于咨詢委員會所必要的費用的簡要說明,包括公布必要的報告的費用。
第8節 行政機關首長的責任;咨詢委員會的管理官員任命
(a) 每壹行政機關均應爲其所設立的咨詢委員會制定統壹的行政指南和管理控制體系,並應與根據第7節和第10節所規定的局長的指令相壹致。每壹行政機關均應妥善保管有關其管轄範圍內的咨詢委員會的性質、功能和運作的系統信息。
(b) 每壹設立咨詢委員會的行政機關的首長都均應任命壹位咨詢委員會管理官員,其應符合——
(1) 對該行政機關所設立的咨詢委員會行使控制和監督其設立、程序和工作成效之責;
(2) 彙總和保管任何此類咨詢委員會存續期間的報告、記錄和其他文件。
(3) 代表該行政機關對這些報告、記錄和其他文件實施《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節的規定。
第9節 咨詢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目的;聯邦登記上的公布;委任狀;申報;內容;複制
(a) 除非符合下列條件,否則不得設立咨詢委員會——
(1) 經法律或總統的特別授權;
(2) 由該行政機關首長與局長協商後經及時通知後公布在聯邦登記上而確定爲正式記錄事項,涉及到由法律授權該行政機關實施的職責有關的公共利益。
(b) 除非由法律或總統命令做出特別規定,咨詢委員會應僅被利用于提供咨詢職能。鑒于咨詢委員會的報告或提供的建議而要決定采取的措施和表達的政策僅能由總統或聯邦政府的官員做出。
(c) 除非咨詢委員會的委任狀已向下列人員申報,咨詢委員會不得舉行會議或采取任何行爲:
(1) 局長,如爲總統咨詢委員會;
(2) 聽取咨詢委員會報告的行政機關首長以及對該行政機關享有立法性管轄權的參議院及衆議院中的常務委員會。上述委任狀應當包含以下信息:
(A) 對委員會的正式任命;
(B) 委員會的目標和活動範圍;
(C) 委員會實現其目的所需時間;
(D) 委員會需要向其報告的行政機關或官員;
(E) 負責爲委員會提供必要輔助的行政機關;
(F) 對咨詢委員會所應承擔職責的說明,以及,如果這些職責不僅限于咨詢,則應包含對這些職能的規定;
(G) 對這些委員會的每年預期運作成本以美元/人/年表示;
(H) 委員會會議的預期召開次數及頻度;
(I) 如果存續期從設立該委員會之日起不足兩年的,則應注明委員會的終止日期;
(J) 簽發委任狀的日期。
任何此類委任狀均應在國會圖書館保存壹份。
第10節 咨詢委員會程序;會議;通告和聯邦登記上公布;規章;會議紀要;證明;年度報告;聯邦官員或雇員;出席
(a) (1) 每壹咨詢委員會的會議均應公開。
(2) 除非總統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所作的決定,此類會議的提前通告均應在聯邦登記上公開,局長應當制定規章規定其他類型的公共通告方式以確保利害關系人能在該會議之前得到通知。
(3) 根據局長所制定的此類合理的規則或規章,利害關系人應當被允許參加,出席或向咨詢委員會提交聲明。
(b) 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節的規定,咨詢委員會可以獲取的、爲咨詢委員會而准備的或由咨詢委員會所准備的記錄、報告、副本、會議紀要、附件、工作論文、草案、研究報告、日程表或其他文件均應使公衆有權在咨詢委員會或其所負責提供報告的行政機關的單壹辦公場所處查閱並複制。
(c) 每壹咨詢委員會的曆次會議的詳細紀要均應保存,並需包含出席人員、會議討論事項的完整和詳細記錄及達成的結論,委員會所收到、出具或批准的所有報告。會議紀要的准確性需要經咨詢委員會主席證明。
(d) 本節之(a)(1)和(a)(3)分節等規定在任何此類會議,即由總統或行政機關的首長聽取咨詢委員會的報告,決定會議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b節第(c)項分節的規定而不對外公開。任何此類決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做出,並包含做出這類決定的理由。如果做出這類決定,咨詢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提出壹次報告,列明活動的簡要情況,以及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b)節的政策應當讓公衆知曉的相關事務。
(e) 應當任命壹名聯邦官員或雇員擔任主席或參加每壹咨詢委員會的曆次會議。受委任的官員或雇員有權根據公衆利益的需要隨時決定推遲任何會議。任何咨詢委員會都不得在該官員或雇員缺席的情形下舉行會議。
(f) 除非聯邦政府所任命的官員或雇員的要求或預先批准,咨詢委員會不得舉行任何會議。
第11節 副本的可得性;行政活動
(a) 除非在本法生效日之前達成的協議所禁止,行政機關和咨詢委員會應當使任何人可以根據實際的複印成本得到咨詢委員會的行政事務副本的複印件。
(b) 本節中規定的行政事務壹詞系指由《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12)節中所定義的行政活動。
第12節 財政和行政規定;記錄保存;審計;行政輔助性服務
(a) 每壹機關均應保留可充分披露咨詢委員會資金使用及其活動的性質和範圍的記錄。總務行政局,或其他總統任命的機關應保留有關總統咨詢委員會的財務記錄。合衆國總審計署,或任何其授權的代表,應當有權基于審計和檢查的目的得到這些記錄。
(b) 每壹機關均有責任爲每壹由其設立或向其報告的咨詢委員會提供輔助性服務,除非設立機關有另外規定。在咨詢委員會向多個機關報告時,則應每次只由壹家機關提供。如爲總統咨詢委員會,則由總務行政局提供該類服務。
第13節 國會圖書館的職責;報告及背景資料;保管
根據《美國法典》第5編第552節的規定,局長應當規定咨詢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應每份至少向國會圖書館存檔八份;如果合適,還應包括由顧問提供的背景資料。國會圖書館的管理員應當對此類報告和文件安排保管場所,以便公衆查閱和使用。
第14節 咨詢委員會的終止;續期;延續
(a)(1) 每壹在本法生效之日仍存在的咨詢委員會均應在該生效日期之後兩年之內取消,除非——
(A) 當該咨詢委員會系由總統或聯邦政府的官員所設立時,該咨詢委員會在該兩年期限屆滿前已由總統或該官員采取合理措施加以續期;或
(B) 當咨詢委員會系由國會的立法設立的,其持續期間是由國會以法律做出另行規定的。
(2) 每壹在本法的生效之後設立的咨詢委員會都必須在設立之日起兩年之內終止,除非——
(A) 當咨詢委員會系由總統或聯邦政府的官員所設立時,該咨詢委員會必須由總統或聯邦官員在其截止之日前采取合適的措施進行續期;
(B) 當咨詢委員會系由國會立法設立時,其持續期間由法律另行規定的。
(b) (1)壹旦咨詢委員會進行了續期,該咨詢委員會必須申報壹份第 9(c)節所規定的委任狀。
(2)任何由國會立法設立的咨詢委員會在設立該咨詢委員會的法律制定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到期即應根據該節的規定申報委任狀。
(3)根據本分節的規定需要申報任命狀的咨詢委員會,不得在該任命狀申報之日前采取任何行動(對該任命狀的准備和申報工作除外)。
(c) 任何由總統或聯邦政府其他官員續期的咨詢委員會均只能延續兩年的任期,並且須在其預定任期結束日前由總統或其他官員采取合適的措施。
第15節 生效日期
除本法第7(b)節中的規定之外,本法自1972年10月6日起滿90日開始生效。

abc003 wrote:
FOMC和FAC是不一樣的
聯邦咨詢委員會(Federal Advisory Council)

所以呢?
Advisory 就只能Advice,最後還是得把操作放到FOMC來投票,才能化為實際操作。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所以呢?Advisory...(恕刪)</blockquote

美國總統不是想做什麼就能做的

實際上他受到金主和各種財團的制約

如果不手規矩是會受到內部壓力的,選舉需要錢

智庫和媒體也是被圈養起來的

人民基本愚蠢的可以,媒體說什麼就信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所以呢?Advisory...(恕刪)


我不強迫你相信什麼,反正不信者恆不信

研究這個對保護各位投資幫助很大
怎覺得你是看了本書。然後就視若圭臬?
mysads wrote:
怎覺得你是看了本書...(恕刪)


時間會證明一切當全球法幣崩潰

股市泡沫 房地產泡沫 債券市場泡沫

還有什麼東西能保護你的財產

我不強迫你相信什麼,反正不信者恆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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