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啟動 廢除兩稅合一
「財政部賦稅改革委員會」於 1989 年提出整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 所 得 稅 的 決 議 後 , 1998 年 我 國 股 利 所 得 全 額 設 算 扣 抵 ( full
imputation)方式的兩稅合一制度正式上路。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的採行,同樣也消彌或減輕企業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公司盈餘以股利發放後,又在股東或出資者之綜合所得稅中視為營利所得,再被課一次稅,
而使資本主稅負過重,產生不利投資的情形。在作法上,隨股利或所分配之盈餘於個人階段課稅之際,設算退回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稅負,以整合公司與個人兩階段的稅負;同時也透過未分配盈餘加徵方式來減少企業為大股東規避個人階段稅負的誘因。
回到1889年,股利所得與銀行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27萬免稅額,小散戶除權前買,除完後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