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仔細
LIN,IN-KAI wrote:
大家都多少有買過保...(恕刪)
看仔細是一回事,看得懂又是一回事
喘氣不對了 wrote:
要看仔細


圖片裡面有點附註上的小錯誤,保險法54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正因為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
所以有疑義時一定是採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為原則,
但此一解釋應對所有被保險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都訂有明文,
而非視保險公司而定

正因為如此,若保險法沒有規定的事項,均尊重當事人訂約的自由,
遇到狀況時先從條款開始看>函釋>法>判決>學說,
也因為消費者無法單獨跟保險人個別擬定契約內容,
所以訂約時審慎篩選對保戶有利的條款內容也就顯得重要
交通規則也說不能超過時速
stdjb wrote:
圖片裡面有點附註上的...(恕刪)


LIN,IN-KAI wrote:
交通規則也說不能超...(恕刪)


違反交通規則本來就是違規的行為,速限50你開51以上就是超速,
事實明確,且是法令明確的限制規範,但有些法令的規範並非限制,
而是指導原則,所以不能拿來類舉適用,
正因為條款是人訂的,對於文字上本來就會有不同的解釋,
這時候才需要一個公平的裁判來斷定,也就是評議中心或法院,
也因為這樣才需要專業的輔導人來幫客戶篩選條款,
遇有疑義時懂得如何寫評議跟訴狀幫客戶爭取權益,
如果條款是保險人擬的,又要保險人來解釋條款的文義,
顯然有失公平原則,過去的判決上例如日間住院,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險中乘客與搭乘的解釋,
住院醫療費用中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等等,都採此一原則
還聽不懂我在說什麼嗎?學術永遠只是參考
stdjb wrote:


違反交通規則本來...(恕刪)



LIN,IN-KAI wrote:
還聽不懂我在說什麼...(恕刪)


遇到保險事故先看條款>函釋>法>判決>學說,
你說學術只是參考沒錯,但卻是最重要的參考,
舉例保險到底是要物契約還是諾成契約?
保險法21條跟22條相互矛盾,最後是採通說,
認為保險契約是不要物,所以學說重不重要?
名詞定義不符就什麼都沒救了
stdjb wrote:



遇到保險事故先...(恕刪)


近期又遇到一些很鳥的事情,台灣人的法治觀念普遍不足,學校教育課程實在該增加一些新鮮人進入社會的權益與義務關念。

KAO680313 wrote:
申訴不是跟金融評議中心申訴嗎?這位女士怎會找保發中心申訴勒?..
最近才在跟富邦人壽交手中.玩文字遊戲這種事...遇到就知道怎樣玩..前提要比保險公司更懂.....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違約告上金融評議中心理賠金額多少起跳~~


我來分享一個我之前在業務員通路時協助過的一個案例吧。
這個案例後來滿多保險雜誌甚至新聞媒體都有報導,
現代保險雜誌
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陣子,我滿常在網路上跟網友討論理賠的問題,
於是,有一位網友就私我說他有理賠的問題想請我幫忙,
這位媽媽在懷孕的時候跟國X人壽投保了一份婦嬰險,
但是很不幸的,胎兒出生後被發現左耳先天性失聰,
好在當時投保的婦嬰險有針對先天性失聰的理賠,
想想能拿到一百萬的補助,也算不幸中的大幸。
想不到,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單耳失聰不算失聰"。
一開始,他找原本的業務員求助,
業務員當時在千保單時還曾經打電話回公司的客服詢問過先天性失聰有理賠,
但是很神奇的事情發生了,當客戶在此找業務員協助爭取時,
業務員一開始跟理賠部爭取不果,於是想再次找當初有電話詢問過的那個服務單位。
結果發現,那個服務單位整個被裁撤了!
於是業務員也不知道該怎麼幫助這位客戶,
後來,這個客戶就去申請評議,評議中心認定保險公司要賠,但保險公司依然拒賠,
當然,最後就走上法院一途。
而也就是在這個時間點,這個客戶來找我協助了,
雖然客戶自己是有請律師,而律師也幫客戶寫了訴狀,
但是客戶可能覺得常常看到我在回答這類理賠相關問題,
所以來找我問問看,看有沒有甚麼其它的部分可以增加打贏官司的機會。
於是我跟他約了一天出來見面喝個咖啡聊一聊,他把相關的資料以及律師幫他寫的訴狀帶來給我看,
這裡不得不說,律師果然不是蓋的,寫的訴狀確實條理分明。
當然,從他一開始找我到我們約出來見面的這段時間內,我也沒閒著,
我去問了滿多認識的醫生,以及我自己公司的理賠人員一些意見,
得到的感覺是這次官司的贏面應該滿大的,
因為該客戶投保的險種,條款中對於先天性失聰的定義如下:
新生兒出生即無聽覺能力且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而當中並沒有提到須雙耳皆失聰。
所以,很自然的,這次的訴訟重點就是從這點開始打了。
當然,我也給那個客戶一些醫學上對於先天性失聰的定義的資料,
並舉出消保法12條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針對條款有疑義時以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給他一些建議,
最後,很正常的,客戶勝訴,保險公司敗訴,須理賠保額一百萬元,加計延滯利息。

事情到此還沒完,
保險公司理賠之後,憤而向當初招攬這張保單的業務員提告求償,
認為業務員不當招攬導致公司發生損害。
那個業務員也有來找我聊了一下,
我也是給那個業務員一些建議,而且我跟他說不用太擔心,因為你在招攬時有打電話回公司的客服詢問過,才跟客戶講的,
所以責任不會在你身上,只是要小心因為那個服務部門不知道為什麼已被裁撤,也許這部分會有舉證的困難。
不過那個業務員感覺也不是省油的燈,當時跟客服人員的對話竟然有錄音紀錄!
理所當然了,這件官司保險公司再次敗訴!業務員不須賠償保險公司。
事情大致上就是如此。
因為年代有點久遠,也許有些細節部分記不太清楚了,各位就當故事看看吧。

分享這個故事,是要告訴大家,
好的業務員還是有的,
比如這件案例中的那位業務員,
雖然他可能因為身為公司的員工,在幫客戶爭取的過程中使不太上力,
(因為當時公司態度是非常強硬的,甚至我以客戶的朋友的名義打去給理賠承辦人時,也直接被掛電話,傻眼)
但是看的出來該業務並非像大家口中所講的那種只要佣金不顧客戶權益的不肖業務,
所以我想說的是,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還有,買保險的時候慎選業務員是很重要的。
再來,也是最重要的,真的發生理賠或是交易糾紛的時候,千萬不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自己的權益。
該爭取的,就盡力去爭取,就算最後結果不如預期,至少學到一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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