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我看不懂既然催繳最後時限訂在10月9日,為何該公司又公告業於108/09/18收足股款?...(恕刪) >>>公司公告中寫的很清楚只是一般人對公司法 , 不是很了解公司法第142條 , 就明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 , 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引公司法:法規名稱: 公司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第 142 條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法規名稱: 公司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第 266 條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大聯大特別股的計息日應該是以增資基準日 , 即108/9/18 起計算
escudolin wrote:>>>公司公告中寫的...(恕刪) escudolin大大內行。我請教您,一般增資的繳款期都是一個月,依您引用條文及大聯大公告,繳款期最長達2個月。那這次2888新光金的繳款期只有短短的5天,這有沒有侵犯股東權益。新光金至今尚未公告"增資股本已收齊"之公告。
英英間LKK wrote:escudolin大...(恕刪) >>>>我也不是很清楚查了法令解釋是公告及通知原股東就算預告通知原股東新股認購要約依解釋令是欲認購新股之股東要先填寫認股書行使新股認購權如果沒有在期限內向表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或依公司法第273條填寫認股書或在收到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就會喪失該認購權利>>>引網路投資人保護中心資料: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FriendPrint.aspx?L=1&SNO=7eNmdD5MYNTHMa5j4EE7tA==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及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於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經股東會決議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之個案外,發行新股經扣除保留予員工承購及對外公開發行之比例後,剩餘股數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又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以供認股人填寫認購,亦即欲認購新股之股東得至公司填寫認股書以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公司依上開規定通知原有股東限期優先認購,屬於附失權預告之新股買賣要約,因此原股東如未於期限屆至前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即依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向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或依公司法第273條填寫認股書,則於認購期間屆滿後,即會喪失該權利,此為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的強制規定。此外,實務上有法院判決認為在股款催繳期間催促繳納股款之對象是已認股而尚未繳款之認股人,不包括未行使認股權之原有股東。
escudolin wrote:>>>>我也不是很清...(恕刪) 謝謝escudolin大繳款期太短時可於認股繳款期間內先聲明行使認股權利,然後於催告繳款期內繳款即可免於喪失權益。這樣大股東可賺些利息。離題一下:新光金至今未公告"催收增資款",怪怪的。
lucas0925 wrote:大聯大:公告本公司全...(恕刪) 〉〉〉對於做生意的人來說賺4%收益並不高他們寧願去追求其他更好的獲利或是其他可節稅的方式而且特別股也沒有表決權持股對於董監改選丶投票沒有影響力
c.c.0110 worte:我看不懂既然催繳最後時限訂在10月9日,為何該公司又公告業於108/09/18收足股款? jiunghsiun640 worte:認股基準日。從此日開始記息 我的意思是公司19日公告收足股款了,但至少我的股款當時還沒繳款啊,為什麼有辦法收足股款?
lucas0925 worte:大聯大:公告本公司全體董事放棄認購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這...該怎麼說呢?請有經驗的大大開示 我最痛恨的就是這種,要辦理這個增資案的不就是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嗎?那些董事為什麼可以不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