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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違約經期貨商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並由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後,除有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交易人之事由,並經期貨商函報交易所撤銷者外,交易人於五年內不得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如發現其交易人有違約情事經公告未滿五年或未結案(即尚未了結其債權債務糾紛者)者,應立即停止收受該交易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委託,不在此限),並於該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予以銷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 交易人違約
假設開計程車月入5萬,省吃儉用吃泡麵存錢,扣除必須開支2.5萬,還能剩下2.5萬。
每年可存30萬,五年可存150萬。
期間拿去還債,假設還了卷商50萬,債務清了,5年後解封,將存有100萬。
5年後拿100萬去死抱0050,死買0050,老時應該可以有飯吃不會凍死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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