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
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
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
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
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其他重大情事。
期貨交易法 第16條
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
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
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請問各位大大,我查了一下法條, 金管會調整漲跌幅的法源依據在哪??
好像怪怪的,因為我正在準備營業員考試,看到新聞感覺金管會調整漲跌幅 好像沒有依據耶?
是這樣嗎? 還是我沒有念仔細,麻煩各位指導小弟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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