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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ung1105 wrote:
如未經勞資協商,那勞工可以在得知實行無薪假的30天內不經過宣告即可離職,而且資遣費要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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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適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片面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員工是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因為公司未經預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而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但要主張本款之權利,必須在獲知的那天起,30日內為之。
如果是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員工也可以不經預告就終止契約,這時就沒有應於30天之內主張權利的限制。
換句話說,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未徵得員工同意停工時,員工可以隨時向雇主請求發放工資,或是主張資遣費,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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