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blinlord wrote:
重點只在於,要如何證明樓主的利益遭受損害,而且要能提出足以讓法官信服的證據
只要提得出來,背信罪成立的機會其實是大於偽造文書罪的
我覺得正好相反,
因為偽造文書不一定要"已經發生經濟上的損害",
也不需要"對方是以不當得利為目的"。
只要有"偽照"的行為,加上這個行為"具有發生損害的可能",
就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但是背信罪的成立要件難很多,
首先,要有"已經發生損害"為前提,
或者"行為人要以自身或第三人不當得利為目的"。
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出於善意幫你改變投資標的,
那就算你因為我幫你改變投標的而真的有賠錢,
我也不會成立背信罪。
因為我的出發點"並非為了我自身或第三人不當得利",也不是"為了讓你損失"。
否則只要公司營運不善賠錢導致股價下跌,股東都可以告公司的經營決策者了。
問題是除非能證明決策者當初下這個決策的目的是為了"自身或第三人不當得利",
比如說他想要做空公司股票,所以故意下一個錯誤的決策導致公司賠錢股價下跌,
然後他就可以從中賺取不當的利益。
goblinlord wrote:
提告的罪名不實,對方也可以反控誣告的
很難。
刑法上誣告罪要成立其實沒有那麼容易,
因為必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
今天業務員確實有偽造簽名的嫌疑,
所以就算最後業務員是背信而不是偽造文書,
也不能因此而說樓主是誣告。
因為樓主所提出的告訴確實是具有合理的原因的,
也許只是因為證據的不足而導致原本告訴的罪名不成立。
goblinlord wrote:
但有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和有沒有主觀犯意才是刑法偽造文書及背信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你可能搞錯偽造文書的成立要件了,
我前面有說明,可以參考一下。
偽造文書的成立要件並不是"以發生損害",
而是"足以發生損害",意思就是"有可能發生損害,而不一定真的發生損害"。
比如說我酒駕,就是"足以造成公共之危險",但是我酒駕一定會造成危險嗎?不一定。
業務員偽造客戶的簽名變更投資標的,足以造成客戶經濟上的損害,
但是一定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害嗎?不一定。
所以這部分偽造文書是成立的,但是背信罪則不一定會成立。
goblinlord wrote:
如果樓主自身並無甚麼實際損害,而對方又有道歉賠償的誠意,
問題就在這邊,
對方願意道歉賠償,
是因為最後樓主自己去收集完那些證據,
(有跑過這個流程的就知道有多累多麻煩)
對方發現已經不得不認了,所以才改口認錯,
但是一開始對方的態度是很強硬的,
甚至對方還請媽媽打電話給樓主把樓主罵一頓。
如果一開始對方就願意道歉,
我覺得可能根本不需要到15萬,
可能只要5,6萬能把樓主所繳保費退還樓主可能就會"欣然接受"了,
畢竟那5,6萬並非全部都是投資的損失,
而且對方又是一開始就道歉認錯的話,
表示對方可能真的也只是出於善意服務的目的而做這些行為。
我相信大部分人遇到這樣的情況都會選擇原諒。
但是今天的情況是對方一開始不但不認錯,
反而反過頭來咬樓主,說是樓主的錯,
然後還要樓主自己去收集證據,把證據通通攤在對方面前,
對方發現無法狡辯了,才改口認錯,
而且認錯的同時還要再咬一口說是雙方都有錯。
還說自己認錯是一種讓步。
我相信這種道歉大部分人應該都無法接受。
金額多少其實已經不是重點了。
處理事情的態度才是關鍵。
我家也是發生了差不多的事情
保單也是投資型保單
也有業務員偷簽名
當初買這份保單的時候
業務員說的口沫橫飛
說多會賺多會漲之類的
我爸媽也不是很懂(鄉下人,國中畢業)
家裡的小孩子都在外工作讀書
總之 很多原因導致需要買份保險當保障
除了投資型保單外 還連同醫療+意外+防癌
我家6個人 共買了7份保險
那份投資型保單除了每個月固定扣管理費外
每年還要繳保費
更可怕的事 保單價值一年比一年低
都當初業務員說的都不太一樣(通常業務員都只報正面的狀況)
後來找業務員來說明也不太愛理我們
只到打了投訴電話跟報到金管會那邊後
才漸漸地得到重視
我們原本打算也是要告業務員
業務員也是開始打悲情牌(一貫做法)
說什麼他家裡誰怎樣 還有幾個小孩要養之類的
但是我心裡卻想 你叫我可憐你 誰來可憐我呢
這之中跑了很多程序
最後到金管會的評議中心
結果
保單撤銷 業務員賠償18萬+保單剩餘價值52萬
總共70萬 損失30萬
我想三十萬買個教訓也真夠痛了
希望版主的問題快點結束
品質不良的業務員真的會害了很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