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搶走我的退休金?

6.育嬰假請假期間還有考績照給,一次請2年也不怕回來沒工作會失業
別傻了,請育嬰假的哪拿的到考績...
政府總不能帶頭違法吧
a24976440 wrote:
如果一項一項跟你們說...(恕刪)


以我曾在人事科工作的經驗請育嬰假是真的有給考績評分的....
請看下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核定本)
行政院民國91年12月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2021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3年8月2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3805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4年9月28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6506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5年12月20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6年10月25日院授人力字第0960064025號函修正
~~~中間略~~~
附則:
六、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ps:公務員還是多看看人事法規跟來文對您會比較有利
a24976440 wrote:
如果一項一項跟你們說...(恕刪)


這些補助其實不多,大家不要眼紅。
一輩子才結一次婚,也不一定在當公務員時結婚,
喪葬是父母過世,也是一輩子一次,要在當公務員時才有,
最好的是子女上大學的教育補助,一個也才4年。
其他的其實很多是道聽途說,或只有一點點,不足討論。
不知道樓上的有沒有實務經驗
法規規法規

考績...
有些東西只是表面的東西
如果單位有十個人,大家表現都差不了多少呢?
畢竟這是種被動的勤業務,
能好好表現的東西不多,(總不能希望火災多一點吧)

若是十個人都表現的差不了多少
或許有的人積極一點
有的人不夠積極一點
總不能夠積極一點的人年年甲等、稍微不夠積極的就年年乙等吧

外頭的單位
風氣糟糕一點的就是表面功夫、阿諛奉承
主管的權利相當大
(不把考績放在眼裡,就比較不需要做表面功夫)

再來則是大部分的作法
十個人硬是得拉四個
怎麼比都是比實際的上班時間
通常都會有共識,太長期的受訓或是新進同仁當年度優先拿不到
再來就是得輪流了

請育嬰假的...還要拿考績甲等...難了
至於....年資的部分...
這部分的假我是用不到了,就沒仔細去看


今天的新聞看到的是,
台積電的運動會....
鴻海的員工旅遊....(極少數人的獎勵,但是達到了相當的宣傳效果)
拳頭不夠大 wrote:
幹麻搞成階級鬥爭~
被政府兩面手法給玩弄了是真的
從頭到腳都只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義的發展
被媒體操弄成階級鬥爭
你想要是不這麼操作,讓勞工跟公職站在一起
那政府怎麼玩下去?

政府要減少支出當然不能讓自己變成箭靶
拿公務員開刀是最快的,畢竟政府支出的人事預算是最高的一塊
也是最多於法無據的福利
要怎麼開刀?要怎麼不讓公務體系反彈政府的聲浪與勞工團體結合
這需要靠族群對立來模糊焦點

始作俑者就是讓具備勞工背景的來質疑公務體系支出費用的正當性
在讓社會反彈聲浪凝聚在這焦點議題上
政府再故意用不刪激化民憤
然後再刪減讓公務體系感覺成為勞團的箭靶
這樣操弄就可以激化族群對立
政府反而能兩面操作

這招常在用阿~打從清末民初就一直再搞,搞到國共內戰,搞到南北對立
搞到現在還是這一招
上來吵有什麼意義,這裡沒有一個是能決策這整個事件的主導者
上面在笑吶~~~
不用背負責任就乾坤大挪移把幾百億省下來了
勞工何辜阿~

選我吧~~~我會是個好政客的

不是只有軍公教被婊~全民都被婊了~~~你看看,這討論串多刺激阿


認同+1~


Biggest King wrote:
這些補助其實不多,大家不要眼紅。
...
其他的其實很多是道聽途說,或只有一點點,不足討論。


但若立委提出要刪除,一定又說是要清算公務員,進行階級鬥爭.
dove wrote:
如果只繳本薪,也算繳稅嗎????
(恕刪)

教職員繳稅項目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
依據財政部民國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10000133221號函
編號 項目 徵免所得稅法據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或免所得稅。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或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
17 年終工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課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46小時以內免納所得稅】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課徵所得稅。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0 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人是易碎品,送貨過程中請小心輕放。

現在最重要的是,政府不要再亂花錢,沒有執行完的預算不要強迫消耗,一年至少可以省下五百億。

其實軍公教跟勞工並沒那麼對立:同一家庭,有兒女當軍公教,父母當勞工,也有父母當軍公教,兒女當勞工。錢是互通的。

同樣道理,世代對立也沒那麼嚴重。老一代總會死去,下一代遲早總會繼承財產,十年、二十年難道不能等?

既然大家談來談去,空有相憐意,未有相憐計,那就照著現行規定走,誰該領多少就給多少,以安民心。反正錢到不同階級的家人手中,最後是互通的。

我公務員12年~福利啥的還真沒領過多少~請砍我沒意見

唯一有意見的是把經常薪資正常化~~~不要搞本俸+有的沒的那一套了~~~

現在又不是50年代...至少要合乎人民對公務員薪資的認知吧?

我本俸3萬..所有公保或福利都用這個數字去算..告訴非公務員..誰信..?你信嗎..?

底薪6萬(其他夜班費等等通通不算)...領育嬰津貼1萬多...這樣是6成?..懷疑...

而繳稅時可是算月領8萬去繳...所有領的通通要繳...包括上面有人說的交通補助費也是要繳稅的

(但怎樣能領2300...?目前是報一段票或兩段公車票價...請教我...)

公保費用近年一直在提高..若把投保薪資提高到月薪數字..公保費用要繳2倍3倍..這可以商量~


勞工的問題在於雇主是否有誠信..我妹的月薪4萬投保薪資就是4萬..找老闆要找這種的~

當初他們大裁員每人可拿3個月薪資+一個月休假+勞保6個月6成薪

高薪低報要抓..抓到要罰..勞工方面的問題要從勞資雙方來下手..這是政府要做的..

基於此~期盼政府不要帶頭高薪低報了...雖然我4年後即離開..不過能把錯誤修正也是樂見其成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我公務員12年~福利...(恕刪)


也很多領十萬八萬的勞工
最多只能報43900
你們本俸無限額
要就一次檢討阿...

跟公務員繳一樣的錢享受一樣的計算式福利
勞工朋友要參加的參加
不參加的就嘴巴店店阿

軍公教人員太多,應縮編,
退休年齡太早, 應比照勞工65歲.
退休金太高, 應調整,
退休金免稅額73.3萬太誇張, 應和現職人員一樣,15.8萬就該報稅,
請長假的不該再給年終奬金
教師授課時數太少(15堂/週), 又有寒暑假, 換算時薪都是千元起跳, 太離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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