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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法律沒有賦予該公司有調查客戶資料的權力(但也沒有限制不能調查),但該公司還是可以以公司規定去調查,沒有違法。
想跟這家公司做生意的,就填寫;不太在意能否與這家公司做生意的,就隨你寫不寫,但日後沒生意做就別怨嘆。
如果我是開銀行的,我要客戶填資料,是我的權力;客戶選擇填或不填,則是他的權力。只要兩者之間沒有強制行為,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就沒啥違法問題。
客戶可以選擇填或不填,銀行也有權選擇核不核准那些新辦業務;相對的,客戶也有權選擇要不要跟這家銀行往來。這很平權,沒啥公不公平,兩者皆有自由選擇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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