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an9019 wrote:
券商疏失太多1.一般...(恕刪)
我覺得客戶沒責任,券商違反交易規則得負全責,當然另一個倒楣的可能是營業員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第 13 條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
利金。
對於客戶來說,不管你系統怎作風控,總不能違反第13條讓我下下去,
雖然我問過幾家券商 ,風控要做到第13條是有問題,但那是你券商自家的事
第 21 條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其每一筆委託之交易數量,以二百個契約為限。
前項之單一委託交易數量限制,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視市場交易狀況作適
度調整。
券商的拆單系統,也明顯違反交易規則,券商自作主張自己得承擔責任
客戶不該被當肥羊當弱者
至於公司怎對營業員,也是該被注意,營業員也要據理力爭不要被公司唬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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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544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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