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訴訟費用與強制執行費用
是否能列入列舉費用?
之前有看報紙報導有對夫妻為了抗議結婚後繳的所得稅變高,於是每年年底去辦離婚隔年年初辦結婚,如果一來所得稅就可以分開申報。請問這樣合法嗎?

小孟孟566 wrote:
除了檯面上大家所知道...(恕刪)


收下先

redoct wrote:
小弟突發奇想假如有錢人自己捐給自己,那應該就可行了.....
有錢人不是都很喜歡設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嗎?
然後再把錢捐給該基金會,這應該也算是合法節稅吧!!...(恕刪)

這本來就行之有年呀...
擔任基金會執行長....可以領薪水...甚至法拉利配車....還有日用品皆可報基金會帳....另外還可接受各界的捐款.....這樣不只可以有額外錢花還有可以獲得美名...

另外也有蠻多惡劣的基金會,安插許多自己的人頭或是酬庸人員,奇怪的是這些員工薪水居然比執行長高出許多...美其名是用高薪留住人才,而執行長只領微薄的薪水...純義工愛心作為....
其實是...執行長收入本來就很高了....如果再加上基金會高薪會被政府扣高額稅金......還不如把薪水加到那些掛名人頭上面分散開來....反正最後薪水還是落入執行長口袋中
成立基金會原則上是對的,,但受薪階級不太可能搞那麼大,,因為成立基金會要很多錢..

小弟想的是成立社團法人如::社區發展協會,,某某協會...
然後捐出所得之20%(法規上限)給此會..然後此會是自身可以控制的人掌握,,家庭的花費由此來,,
當然本身稅率也要到20%以上才需要,,沒到20%以上根本浪費心力..

成立協會也要稍為做點事,,那也要成本..如果捐了50萬,,以30%稅率才省15萬的稅..
報帳,,投入的心力都要看..
除非身邊有人沒收入,,稅率低的,,他當人頭每月領個一兩萬,,那他免稅..

如果有人有興趣跟弟講解一下實例,,小弟會非常感謝..
Eric0218 wrote:

之前有看報紙報導有對夫妻為了抗議結婚後繳的所得稅變高,
於是每年年底去辦離婚隔年年初辦結婚,如果一來所得稅就可以分開申報。請問這樣合法嗎?

法官有裁量權, 可判您為假離婚, 可能還會加罰金喔!

盡量別跟政府起正面衝突...
一堆以為捐錢就可以節稅的觀念根本是錯誤的,國稅局又不是笨蛋,而且捐款不得超過所得的20%,還有限制項目,我只能說:真的是無知,多看看書增加知識吧!!!仇富只會讓你變窮,不會讓你富有的…
redoct wrote:
小弟突發奇想假如有錢...(恕刪)


這就是有錢人的搞法啊
但是因為成立法人基金會要花不少錢
開公司報私帳可以,但是光營業稅就課超過20%,而且對受薪階級無效
所以成立政黨搞捐贈只要花登記費
但是每年最多只能捐年收20%

如果想買東西時就去捐錢給黨主席
黨主席收了前開收據給你 然後東西黨主席下令要黨員去搬
至於搬去哪邊也沒差
就當成是黨內借給黨員用
不知道可不可行?

一般受薪階級只要領死薪水就沒多少空間可以避稅了
但那些有錢人開公司然後把私人支出掛公帳還是有問題
因為會造成公司淨利降低
有時為了省營業稅帳面上更是虧損的(因為盈餘都變成公司高層的豪華轎車或是公關費了)
哪天真的要跟銀行貸款時就啥都借不到
沒有銀行想借錢給一家N年都不賺錢的公司
一堆人捐錢給基金會
作所謂善事
如果公佈財報
誰要捐錢給誰
還不一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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