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u104tbc wrote:所以這是利空還是利多...(恕刪) 別想太多~~~只是因為流動性的問題而已~~~大家別想太多了~~~請看法規~~~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六條 期貨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加計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加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一、當基準未達一千個契約數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二、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三、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四、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五、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六、部位限制數最低為自然人三百個契約,法人機構為一千個契約。期貨自營商之部位限制數為第二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不調整。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部位。綜合帳戶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二項限制。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我叫阿不拉 wrote:是的~~~正常來...(恕刪) 阿大~小弟有個小小小的疑問想要問一下我剛剛搜尋了一下~~2008~2011年的期交所的新聞常常會有交易人部位限制數的調整,但調降部位數跟指數一定都會有正相關嗎?2008年那一次的確後來跌很多~但其他時後會有關係嗎?阿大可以解答一下嗎..感恩~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