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tsm788 wrote:
http://www.bli.gov.tw/sub.aspx?a=1bsmgAx26dY%3d
如果你有買房子或土地
如果超過五百萬價值
國民年金未來是無法請領的
不是有繳錢就一定領的到
有限制請領條件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a2N6h%2f%2bgdGo%3d
自己去上面的政府網站查查公告
有繳錢的人,就一定領得到.
你說的那個限制是單指國民年金法實施之前已經開始月領3000元的,稱之為老人基本保證年金,
那個擁有土地值500萬元的規定是許多排富條款之一,那些人從來沒繳過國民年金的人,
在國民年金實施之前,就已經開始領錢,才適用以下所列的排富條款.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3d
1.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500元(自101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至死亡當月為止。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A.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65歲當月起以新臺幣3,000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B.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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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參加國民年金險,有繳過錢的人,申領的月退稱之為 "老人年金給付",
這一部分的人申領,毫無排富條款.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8kC3nwY7NA%3d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國保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