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態度還真差

不過我想跟其他人討論一下

我也遇到此問題

詢問的結果是繼承以後,如果要賣就會以你母親上一次交易的時間開始計算土增稅,逃不了

另外就算寫遺囑,對台灣的法律來說沒用

有繼承權的人除非願意自己辦理拋棄繼承

不然就算寫遺囑+現在牽切結書都沒用

只要母親過世之後,有繼承權的人跟法院提出

他就一定可以拿到法律保障的特留分

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skylinyiz wrote:
詢問的結果是繼承以後,如果要賣就會以你母親上一次交易的時間開始計算土增稅,逃不了

不是這樣,是從繼承日算起,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土地增值稅確定不會被計算,請參考:
http://goo.gl/7MnuqK
潮水 wrote:
又想到立遺囑有特留份 ...(恕刪)

大家都有提供很多贈與、買賣的作法了,另外一點你不知道有沒有考慮過的
如果因為繼承(特留、法定等)省了這一階段的土增稅,但讓你姊取得部份建物和土地權利
將來你要出售房地會比較麻煩,一般人比較不會碰這種分別持分的房地,除非有辦法整合全購
相對你姊就有操作和談判空間了,會卡住你不容易出售
先謝謝大家綜合意見
先立自書遺囑 如果有特留份問題就也用贈與方式處理 兩種方式並用應該沒有衝突巴 對於姐姐這種像失蹤人口政府是用那種方式找到她 身分證號碼查核嗎

民國74年6月5日後拋棄繼承要於繼承之日三個月內向法院做拋棄繼承,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另外土增稅因繼承而移轉,其原地價以繼承之日起算。

若做贈與方式其土增稅若是由樓主繳付並交待清楚資金流向的話,該稅費可由贈與扣除額中扣除

但是若是房地現值不足220萬,以贈與方式原本就不需繳贈與稅,但卻需繳付土增稅就不太划算了

或是可以以買賣方式,樓主可以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來降低稅費負擔。
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後刪)

可以看出其適用時機是以"出售"時,也就是說買賣才適用,贈與的話不適用。

popJoy wrote:
方法很多種,但建議...(恕刪)


因繼承而移轉其原地價是以繼承之日起算哦!!

ysc_kyy wrote:
不是這樣,是從繼承...(恕刪)


感謝分享
dinowei wrote:
民國74年6月5日後拋棄繼承要於繼承之日三個月內向法院做拋棄繼承,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恕刪)



這個觀念更是古早的大錯誤....

是知悉時不是繼承之日開始,那死亡後過了三個月怎麼辦?(看一下民法1174用語)

法院會發文請你說明為何超過時間過久,甚至開庭請當事人跟證人來說明你什麼時候什麼人告訴你或什麼情形下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例如你已經移民之類的)
遺產繼承有時間上的限制嗎 也就是追溯期多久
現在大概有概念用繼承方式土增稅從新算過 那遺產繼承有時間上的限制嗎 還是一輩子都可以 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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