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是見票即付的本票,
隨時可以向發票人請求給付500萬,
但是要注意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自發票日起三年內一定要行使票據權利。
本票是可以向法院請求發本票裁定,
如果取得確定證明的話(經合法送達20日後,沒有直接送達地址之本人或親友的話,法院會再通知辦理公示送達,就算他人不在國內還是可以透過公示送達程序合法送達的),
再向去查對方財產所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執行不執行的到對方財產,是另一個問題。
如果執行不到,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每3年內要用債權憑證去查對方的財產和所得,聲請強制執行一次。
這是針對本票本身,並不能直接證明您妹妹跟對方有借貸的事實、借貸的清償期已經屆至,以及您妹妹有交付對方借款。
那會有賴借據和匯款紀錄(或交付現金的收據)。
當然如果有通訊軟體或EMAIL可以證明您妹妹跟對方有借貸的事實、借貸的清償期已經屆至,
也沒有一定非要借據不可。
如果您的妹妹還有跟她男友談判的空間的話,
我會建議能跟對方談,
具體的還款計畫究竟如何,
或有其他的擔保。
畢竟一開始走法律途徑,就是撕破臉的開始。
sunnight123 wrote:
我姝想要求他重寫一份正式的借據丶請問如何書寫?
本票應該比借據還有法律效益,本票裁定後申請支付命令,到國稅局查名下財產進行抵扣...但是名下如果沒有財產,你就算有任何的東西,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實質的效益,頂多就是法律上證明借貸關係(債權証明)而已...
法律上的意義就是:他確實欠你錢,也應該還錢,但是他沒錢,所以...((等他有錢再還你))。
"保"=人+呆,人有情義借人錢,偏偏借錢的多半沒良心,根據人生經驗,小心身邊人阿!多半靠近身邊的都是有目的!就跟業務員跟你裝熟拉關係,背後動機可議,不是真心交朋友的~~
老實說這位仁兄敢借500萬,說穿了也是死豬不怕滾水燙,說去大陸工作,其實就是出國留學去(跑路),還有你妹連借據跟本票都搞不懂也借人500萬,兩個都是...很敢...也很憨,誠如上面所說,如果該仁兄名下無產,法律上可能要不到半毛,如果要走暗黑管道也未必能處理,因為黑吃黑也是實有所聞~~
先走法律途徑,就當上一課學教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