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就我買賣的經驗來看, 好像不是這樣一回事,
還請大家指教:
不動產買賣的時候雖然買方會要求賣方取得清償證明.
但是賣方取得清償證明的時候, 意即買方銀行已經撥款予賣方銀行清償,
而買方銀行絕對不會在不動產登記完成前撥款
原因是買方銀行也怕被拐, 假設撥了錢, 買方卻跑了,
原本買方簽貸款合約約定的擔保品(也就是標的物不動產)也不在買方(借款人)名下,
這樣連申請假扣押都不行, 那豈不是只能認列呆帳???
這種事絕不能只靠"信任借款人"這句話就可以解決.
換句話說, 不動產過戶的同時抵押設定可以仍然存在.
清償證明只是能讓買方銀行確保他的抵押權是在第一順位而已.
不然可以自行參考政府的不動產過戶流程, 裡面的所需文件沒有任何一個是清償證明,
或是甚麼無抵押無貸款證明之類的東西.
這種東西是買方想看到的, 但是如果是惡意轉移不動產, 你覺得他會需要這個嗎.....
https://www.kctax.gov.tw/TransferProcedures/BuySale_House_2012.aspx?Region_TargetIn=46&Lee_TargetIn=&Region_Resident=95&Lee_Resident=&Region_Inherit=-1&Lee_Inherit=-1
不對之處還請指正, 謝謝!!!
EL5188 wrote:
落伍了~現在偷賣房...(恕刪)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72056122&ctNode=45824&mp=10800e
簡言之,就是利用本票裁定的漏洞。
結論是:戶籍地址一定要有信得過的人代收信件,因為法院通知一律寄到這兒,如果讓有心人攔截了去,後果不堪設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