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168168 wrote:
我沒說老曹送錢就沒...(恕刪)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08
聯電爆發的疑涉大陸蘇州和艦背信案,經過5年多的紛紛擾擾,昨天因台灣高等檢察署決定「不再上訴」,使得和艦案終告落幕;而因和艦案發生,變成「榮譽」正副董事長的曹興誠與宣明智,終於走完法律程序「無罪」定讞。
昨天是檢方要否再度上訴的最後期限,高檢署經檢察長顏大和召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蒞庭專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共同研商後,決定不上訴。
顏大和用最簡明的話回應說「硬上訴,沒意義」。曹興誠聽到這個結果神情也沒特別高興,他說:「檢察官浮濫起訴、最高法院浮濫發回,以至於拖那麼久才還我清白」。
高檢署「不上訴」的理由有二點:
一、背信罪部份:因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確定的案件,既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商業會計法部份:法院就檢察官起訴曹、宣倆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的證據,分別從和艦公司資金、籌設、人力及管理、技術及客源等方面,予以調查審理,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調任員工至和艦公司服務,並支付轉任和艦員工的薪資及紅利,及提供管理諮詢、營業秘密、發明專利供和艦使用等情況,因此認定被告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行為。
此外,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案件,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案件在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法院仍維持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倘若仍然允許檢察官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此必須承受更多的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權利,這是今年5月19 日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立法理由明白揭櫫的精神。
和艦案在檢察官起訴後,既經一、二審(含更一審)連續3次判決無罪,因此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精神,決定不上訴,以維護被告權益。
陳志賢、劉宗志/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和艦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無罪,台灣高檢署經研究後,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沒有上訴理由,決定依「速審法」精神,不再提起上訴。因此曹興誠、宣明智兩人獲無罪確定,纏訟四年多的和艦案至此畫下句點。
曹興誠的律師許文彬說,這次高檢署能體察判決理由,決定不上訴,迴異於過去外界認為判無罪檢方就一定上訴的印象,讓社會大眾耳目一新,期許檢方繼續對維持裁判正確性而努力,不要因面子問題,為了上訴而上訴,浪費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