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狀況會被課贈與稅嗎?

vivian93 wrote:
基於某些網友不相信我...(恕刪)

1.我覺得實務上查到的機會幾乎為零
2. 母親同住,難以認定就是贈與
3. 真的遇到要搞你的官員,才有這種事
最好的辦法是房子寫樓主和母親的名字,贈與額度就多了一半,裝潢也不是問題。
明年再過戶另一半產權即可。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1.我覺得實務上查...(恕刪)


拍照大您好,
這種事不必明說,稅法只會欺負不懂及不知變通的人,自己知道怎麼處理就好。
V大說的有理,節稅或避稅還是不公開的好。
刪...刪...刪...刪...刪...刪...刪...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1.我覺得實務上查到的機會幾乎為零
2. 母親同住,難以認定就是贈與
3. 真的遇到要搞你的官員,才有這種事


基本上跟是否同住並沒有關係,
主要還是看這棟房子是登記在誰的名字。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最好的辦法是房子寫樓主和母親的名字,贈與額度就多了一半,裝潢也不是問題。
明年再過戶另一半產權即可。


這也是一種方法,
以目前來說,
不管裝潢費是否已經讓媽媽墊付了,
樓主都可以把房子的一部分持份再讓給媽媽,
只要在國稅局查到之前做這件事,
這是可以主張贈與之撤回
也就是說,雖然媽媽今年額度220萬已經用完,
但是樓主再分一部分持份給媽媽,
這部分的持份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乘上持份後等於50萬,
這樣,可以主張之前媽媽贈與的220萬已撤回50萬,
視同媽媽只贈與220-50=170萬,
這樣今年媽媽就有多的50萬額度了。
然後明年再把媽媽的持份再贈與回樓主。

只是,未來這棟房子如果要賣的時候,
房地合一稅會比較複雜,
因為要分持份來算,一部分的持份是受贈取得(就是當初讓給媽媽然後再贈與回來的那部分),
成本以受贈當時的評定現值乘上持份為成本,
剩下的持份為買賣取得,以當時的買價加費用(如果有仲介費之類的)乘上持份為成本,
然後兩個加起來就是這棟房子的總成本,
最後用賣價扣除總成本跟費用後再依照當時的稅率去算應該繳的房地合一稅。

所以哪一種方法比較省錢,
就看這棟房子未來是做甚麼用,
是自住,還是出租/投資。
前面有網友提到的貸款方式也是一種。

另外,我剛剛想到還有一個方法,
一樣用前面的贈與之撤回的方式,
但是明年不要直接用贈與持份的方式,
而是用贈與現金的方式,
然後樓主再跟媽媽以"買賣"的方式買回該持份,
這樣,未來房子要賣的時候,
成本就可以墊高,不用繳那麼多的房地合一稅。
只是要注意買賣時要用匯款的方式留下證據,
不然容易被認定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那還是會被視為贈與。

vivian93 wrote:
基本上跟是否同住並沒有關係,
主要還是看這棟房子是登記在誰的名字。
這也是一種方法,
以目前來說,
不管裝潢費是否已經讓媽媽墊付了,
樓主都可以把房子的一部分持份再讓給媽媽,
只要在國稅局查到之前做這件事,
這是可以主張贈與之撤回,
也就是說,雖然媽媽今年額度220萬已經用完,
但是樓主再分一部分持份給媽媽,
這部分的持份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乘上持份後等於50萬,
這樣,可以主張之前媽媽贈與的220萬已撤回50萬,
視同媽媽只贈與220-50=170萬,
這樣今年媽媽就有多的50萬額度了。
然後明年再把媽媽的持份再贈與回樓主。
只是,未來這棟房子如果要賣的時候,
房地合一稅會比較複雜,
因為要分持份來算,一部分的持份是受贈取得(就是當初讓給媽媽然後再贈與回來的那部分),
成本以受贈當時的評定現值乘上持份為成本,
剩下的持份為買賣取得,以當時的買價加費用(如果有仲介費之類的)乘上持份為成本,
然後兩個加起來就是這棟房子的總成本,
最後用賣價扣除總成本跟費用後再依照當時的稅率去算應該繳的房地合一稅。
所以哪一種方法比較省錢,
就看這棟房子未來是做甚麼用,
是自住,還是出租/投資。
前面有網友提到的貸款方式也是一種。


我就再雞婆一次,區區50萬,就看樓主怎麼說明都行,名義太多了,沒那麼複雜。

英英間LKK wrote:
我就再雞婆一次,區區50萬,就看樓主怎麼說明都行,名義太多了,沒那麼複雜。


是沒錯,但是如果真的要跟國稅局說明的時候,
相關的證明文件最好還是要準備好,
我是建議相關證明文件至少留存7年以上(法令規定是要留存5年)。
因為如果沒有證明文件,一般來說國稅局比較不會輕易相信。
這真的很多案例可參考的,
有時候明明當時就不是贈與,
只是因為沒有證據,最後國稅局還是認定為贈與。
最後還是得乖乖繳稅,運氣差一點還要外加連補帶罰。
得不償失。
所以真的不建議跟國稅局睹這種事。
我們常常看到相關案例的,有些看完真的覺得很不合理,
但是沒辦法,因為國稅局就是要這樣認定,
誰叫納稅義務人就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
偏偏最後上了法院,法官還是採信國稅局的說法。

尤其現在國稅局手上握有一把尚方寶劍,
叫做實質課稅原則,
老實說,國稅局要怎麼認定,
真的沒有人敢打包票。
就以前一陣子合資買彩卷中獎事後要分彩金,
同樣是國稅局的人,兩個還都是主管級,但是認定卻南轅北轍。
就知道,這種事,還是盡量求自保。不要不信邪。

vivian93 wrote:
是沒錯,但是如果真...(恕刪)


好吧!就說正式一點,不知樓主有父親嗎?若有就由父親贈與,夫妻互贈無額度限制。
若父親不在,就向母親寫借據,言明利息到期本利一次付清。隔年再以母親的贈與返還。如此怎樣,有違反稅法嗎?
1.
不夠的那50萬,
可否先由其他親友那邊贈與或借貸?
隔年再從母親那邊贈與的錢償還?

我們家的長輩
阿公阿媽外公外婆姨婆甚麼的,
對孫子相當疼愛,有時就贈與個幾十萬的。
有的時候,她們借我錢100-200萬的,
也沒叫我還。
可能是我父母做人成功,福澤後人。
2.
8年前,朋友長輩幫成年子女
興建住宅,花了千萬,沒聽說
有繳到贈與稅。

3.
國稅局很講道理的,
依法行政的,
只要講的故事合情理法,
他不會硬要課稅的。
N年前,贈與小女的資金
沒做好資金來源,被國稅局
叫去說明,回家後竭盡心思,
終於想出文情並茂,
符合法律的說詞,
國稅局看我有做功課,
雖是臨時抱佛腳,
於是放我一馬。

4. 好奇的想知道,
不知道樓主,這麼多的回答,
最後會採取哪一種?


digo1971 wrote:
叫去說明,回家後竭盡心思,
終於想出文情並茂,
符合法律的說詞,
國稅局看我有做功課,
雖是臨時抱佛腳,
於是放我一馬。

哈哈哈,聽起來好有感覺喔.....

英英間LKK wrote:
好吧!就說正式一點,不知樓主有父親嗎?若有就由父親贈與,夫妻互贈無額度限制。


恩,這確實也是一種方式,
利用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額度。



英英間LKK wrote:
就向母親寫借據,言明利息到期本利一次付清。隔年再以母親的贈與返還。如此怎樣,有違反稅法嗎?


這部分就要比較小心,
因為國稅局在面對一等親之間的借貸時,
會比較嚴格,
首先,要有借據,借據上必須明定還款方式、每期還款金額、利率等。
最重要的,是必須要有還款事實。
甚麼是還款事實?說穿了就是最好定期匯款給媽媽留下紀錄證據,
這樣國稅局比較能接受這筆是借貸而非贈與。
最最最重要的是,
這借據不能是國稅局找上門之後才去開立,最好在金流的同時就開立好。
而且建議盡量不要用到期一次還清的方式,
因為這部分國稅局未必會認同。
可以定期還利息,到期還本金,
本金50萬一年利息大概一兩萬左右,每個月差不多一千多塊。
每個月匯個1000,2000給媽媽應該不會很困難,
等明年再用贈與一次還清就好。

其實有很多親子間的資金流動雖然當事人聲稱是借貸而非贈與,
但是最後還是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要課贈與稅,
根本原因就是有借無還。
或是還款方式不符合常理。
或是根本沒有約定利率。
這些問題在親子間的資金流動中,
國稅局通常都是從嚴認定。
因為這是人性,國稅局也不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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