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神路亞 wrote:外資期貨空單要賺錢當然就狂賣權值股外資期貨多單要賺錢當然就狂買權值股你只要記得外資買股票是用客戶的錢會不計價的連續狂買或狂賣而期貨是賺自己的錢也就是現股外資的買賣只是作為期貨多單和空單套利的工具罷了 這是杜撰的故事?還是敘述事實?
消基會前董事長、律師謝天仁指出,官股已降至卅五%的中華電信,也應受此條例規範,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依中華電信純益推估,若依法追溯提列,公積金金額約一○九六億元。消基會前董事長、律師謝天仁指出,官股已降至35%的中華電信,也應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規範,依法提列「用戶公積金」。依中華電信純益推估,依法應提列的用戶公積金達1096億元;中華電:不清楚公積金規定不過,中華電信代理發言人沈馥馥表示,電信自由化後,目前所有電信事業均為民營企業,均依電信法的規定辦理,並不清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提列用戶公積金的規定。交部:會建議中華電速釐清交通部郵電司長王廷俊則說,市話業務固然被列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列舉的公用事業,但市話業務僅占中華電信的非常少部分,要如何提報公積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交通部會以最大股東身分,建議中華電信儘快釐清;至於亞太電信、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等也有經營市話的民營固網業者,是否同樣受此條例規範,也待釐清。中華電信自二○○六年到二○一五年,依其稅後盈餘估算,應提列的用戶公積金達一○九六億元,若以總用戶數一一一七萬戶計算,每戶可獲得九八一二元的電信費率回饋。謝天仁指出,中華電信官股只剩卅五%,「如果說不認為他是民營公用事業那才奇怪」。謝天仁表示,除第三項市內電話部分,中華電信其餘業務也應屬第九項「其他依法得由民營公用事業」;以頻譜為例,申請頻譜使用後,其他人無法再行使用該頻譜,否則會造成干擾,可依此認定其屬公用。他質疑,「若硬要說這項業務並非公用事業,如何解釋?還是經濟部敢做解釋?」謝天仁站在消費者角度分析,國內民營公用事業本身利潤太高,每股稅後盈餘賺五元,就應該繳納用戶公積金。對業者如以申請頻譜需付出高額權利金為理由,謝天仁認為,權利金應該已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如將4G吃到飽專案漲價,非常值得檢討。謝天仁痛批 空有法規不落實謝天仁指出,此類民營公用事業,並非企業本身有本事,獲利只因政府特許;一家每年淨利十五%已極可觀,國內電信公司淨利竟高達三十%至四十%,可視為暴利行業。他痛批,政府在此事件上根本是呈現放任狀態,空有法規卻放著不落實。他呼籲,政府應執行平衡機制,讓社會貧富差距縮小,至少超收的高額利潤應回饋民眾;政府既不要求此類民營公用事業善盡社會責任,連立意精神頗佳的法規也忽略,是不合理的怠惰及放任。如何看呢?
momoweb wrote:消基會前董事長、律...(恕刪) 冷飯熱炒的題材,搭配媒體聳動的標題,抓著室內電話(最後一哩老問題)這項爭議點大作EPS文章,EPS來源百分百全都是室內電話嗎??現代還有人會用室內電話聊到天長地久嗎種花被抹黑成黑心電信,應該也習以為常了吧,一個企業這麼大,法律團隊會將所有法律問題避險...白紙黑字民營化之後,沒料到之後的ADSL(銅線變黃金)可以這麼強大,法理上可以修理種花的話早就使用了,台灣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
小小花農潛水一陣子,這2天太多相關的新聞在作負面報導,忍不住上來發表一下個人淺見.首先,把有爭議的條文拿出來看,報導的爭議是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部份條文.第二條:左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一、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二、電車.三、市內電話.四、自來水.五、煤氣.六、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七、船舶運輸.八、航空運輸.九、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首先,如果大家有仔細分析財報,針對第三項,中華電的市內電話業務歷年都是虧損的,如何有公基金可分配?而對於第九項,行動電話頻譜部份,個人行動電話算是公用事業?您的手機是公家的,大家都可以拿來使用嗎?頻譜標到手還要和其它電信業搶客戶拚價格不是已經是對消費者有利,分級付費有錯嗎?而且選擇多元化,台灣之星吃到飽488為何市佔率沒衝到第1名?大家都使用免費上網吃到飽最好.中華電霸佔政府資源要吐出來?當初2000年民營上市時以每股超過100元的高股價把這"政府資源"賣出,並且進行全民釋股,政府錢拿走了,之後股價直線下跌,買到的變冤大頭,找誰去賠?現在股價漲回3位數,就須要全民共享?這是何邏輯.當律師的收入要不要超過基本工資的部份,額外繳交一筆超額收入稅,來實現公平正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