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ril74 wrote:
偏偏翁啟惠這個人對法不了解,才會落得這個下場
只能說他真的很笨!!!
我對這人不了解,也不想去了解。我只知道這廝把台灣最高學術單位的臉,丟得乾乾淨淨。這也讓我開始懷疑,台灣是否有必要維持一個像中研院這樣支薪的最高研究單位(在下孤陋寡聞,還沒聽說西方哪個國家有類似這樣單位的)。希望檢調單位好好查辦,勿枉勿縱,不管是笨還是故意,犯法了就抓起來,給予應有的法律制裁。
tim5168 wrote:
1.無緣無故沒人下達指令就去賣股他是吃飽太閒?
2.賣股後又不申報財務經理幹假的?故意挖洞給公司跳?
3.財務經理協助賣股不申報就算了..後續公司內部沒稽核制度?
以上可以看出制度漏洞百出 教人如何去相信浩鼎這家公司呢 ?
一出事情全部推給財務經理 這樣對嗎?
...(恕刪)
bmw_m3 wrote:
看起來比較像是你送我教改,我還你浩鼎案,類似這樣的戲碼也許就是
台灣內耗的寫照吧!為什麼不是你幫我我幫你呢?總是你搞我我搞你,台
灣何時才能夠團結起來....(恕刪)
cyril74 wrote:
你那種講法擺明就是媒體故意誤導的方向,我才不隨之起舞
浩鼎與中研院本來就簽有技轉協定,而且肯定都是中研院的制式協定,不是針對浩鼎設計的
浩鼎與中研院簽定技轉協定時,只有中研院的行政人員參與,翁啟惠完全沒參與,若真中研院賤價技轉給浩鼎,怎麼沒有中研院的行政人員被列為被告???
不用買通中研院的行政人員,如何實現賤價技轉????
懂法的人,一看就知道這根本是檢察官的濫權行為而已!
看你如何再硬坳?
cyril74 wrote:
浩鼎已經聲明了,張念慈沒指示財務經裡去幫大股東處理股務,有可能是財務經理覺得沒什麼,順便幫alpha董事處理
賣了股票沒申報,是犯什麼天條?????
依照證交法22條、25條規範,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以上大股東股權異動事前事後都需申報,若未核實申報,會有行政處分,依證交法178條規定最低罰24萬元、最高240萬元。
而且是罰Alpha,不是罰浩鼎,更不會罰財務經理
這是很常見的疏失,尤其是浩鼎這種小公司,制度根本不完整,一團亂
一家小公司制度不夠好,就不該相信他們有研發能力???
一堆制度很健全的公司,但營運能力差得要命,一大堆
浩鼎聲明會處罰財務經理,這又是一個白目的處理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