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是民生根本,抄房暴利,會影響其它安份守己的民眾購屋換屋支出或租金成本,反而不用實價課稅. 投資股票,並不會影響其他不買股票民眾的權益,或造成其損失..反而要被撥好幾層皮.
1. 除權除息,股價貼權損失,仍得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健保虧損,還得從股票除權息抽2%保費.
3. 股價暴跌,認賠殺出,還得繳證交稅,
4. 又多了條證所稅
難道,在台灣炒房炒地皮,影響全民生計和物價,無所謂;投資股票幫助產業籌資擴產的人,才最該繳錢給國庫?
一個人1000萬資金,每週進出股市一次,不管賺賠,一年可能要繳156萬證交稅,這樣對國家貢獻夠多了吧 (1000x0.3%x52 =156).
另一個人1000萬資金去炒價值5000萬預售屋,一年後,預售屋轉手,穫利1000萬賣出,不知他實際會被課多少稅?何時才能做到實價課稅的公平?
pqaf wrote:
我是還不清楚細節...但如果有人持股成本1000萬,不幸套牢,跌到剩下200萬,變成長期持有...結果,5年後出現轉機,漲到600萬.認賠賣出.它是否該年會被課 600-200-300)x20%=20 萬的證所稅.他明明投資財產損失了400萬,卻仍要繳20萬所得稅.

請您再重新看一下新聞稿
不難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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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最重要
小小胖胖胖 wrote:很多股票一套就四五年,如果1000萬跌到200萬,往後三年都是只有200萬價值,前三年的確不用課稅,結果,好不容易第五年才漲到600萬賣出..這樣仍不需課稅嗎?會不會是以第三年的200萬做為第五年的計稅標準?
是以當初的持有成本與...甚至能扣抵接下來三年的證所稅的計算基礎(但也需來年有賺超過300萬才有得扣抵)(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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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大說明,是要有"交易",才會計算損失或獲利,否則,多年後似乎仍是以1000萬當成本. 但內文另一條提到盈虧互抵,交易損失得在以後三年內交易所得扣除.這條文,是否表示三年內,虧損若仍未抵完,第四年起原先的虧損就被reset掉,重新計價?

是不是說,民國106年以600萬賣掉時,仍以民國101年成本1000萬計稅,不用課證所稅,且400萬的虧損,可以在107~109年每年分別獲利250萬,穫利150萬,500萬,可將106年的400萬交易損失,提列扣除107和108所得,但109年就要課稅?
還是說107,108獲利未達300萬門檻,不需扣抵損失,可將400萬虧損保留到109年去扣抵該年500萬獲利?若條文是指後者假設的話.500-300-400<0 所以109年仍不需課稅? 原先400萬虧損,因三年內只扣抵掉200萬,其餘未抵扣完部份.110年就不能再提列?
但另一個問題是,100張股票分批買進,有20張是以$100買進,有20張是以$60買進,其餘60張以 $20~30區間買進或是除權配股. 四年後,賣出30張$70,40張$50,那要如何計算,是先進先出嗎?還是取平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