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rcura wrote:
最後就是連後悔的機會都沒有‧...(恕刪)
ECFA有何終止條款條件?簽訂ECFA一年內,台灣如果無法和其他國家簽訂FTA,或效益不如預期,是否應啟動終止條款?【貿易局】
擬答:
一、根據ECFA協議文本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
二、政府會以既定的步伐參與區域經貿整合的世界潮流,與我們的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是做為WTO會員的權利,與陸方無涉,不宜亦不必以此做為啟動終止條款之要件。
三、兩岸洽簽ECFA,係為兩岸經貿關係的穩定發展,完善兩岸經營環境及幫助台灣打開國際市場奠定堅實基礎,惟短期間仍將受國際經貿情勢等諸多因素影響,倘以效益是否如預期做為啟動終止條款之要件,容易使ECFA受制於不確定之經濟變數造成不可預測性,不利廠商進行兩岸經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