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alla wrote:比如上市公司A的大股東是B投資公司,這樣的話A扣營所稅配息給B,B的盈餘又要再扣一次營所稅,除非A變成B的子公司才可以合併計算報表。...(恕刪) HiB投資公司應該不會被扣營所稅才對喔依據所得稅法42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lulalla wrote:感謝指正!看來是我觀...(恕刪) 不用客氣這也是民國86年因為推動兩稅合一制才有的修正條文主要精神就是A公司已經扣過一次營所稅,上面的B投資公司就不要再剝一層皮可惜現在都變成老闆們愛用的自然人避稅工具
J1977 wrote:這也是民國86年因為推動兩稅合一制才有的修正條文主要精神就是A公司已經扣過一次營所稅,上面的B投資公司就不要再剝一層皮可惜現在都變成老闆們愛用的自然人避稅工具......(恕刪) 所以現在一堆公司的大股東都變成...XX投資公司董事長的投資公司董事長兒子的投資公司總經理的投資公司總經理兒子的投資公司今年起大戶的持股轉讓應該會很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