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信金現金增資發行乙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每股發行價格、股息率、代收及存儲價款銀行資訊)
日 期:2017年10月24日
公司名稱:中信金 (2891)
主 旨:中信金現金增資發行乙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每股發行價格、股息率、代收及存儲價款銀行資訊)
發言人:吳一揆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6/10/24
2.發行股數:333,330千股
3.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臺幣19,999,800,000元。(補充)
5.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60元。(補充)
6.員工認股股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33,333千股。
7.原股東認購比率: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80%,計266,664千股,由原股東按
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千股可認購13.69627343股,
惟實際認股率以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數為準。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33,333千股,以公開申購
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原股東得於認股
基準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及
原股東和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足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1)乙種特別股股息率(年率)3.75%(七年期IRS利率1.0825%+2.6675%),按每股
發行價格計算。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
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
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
「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
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
市場行情決定。(補充)
(2)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
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
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3)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
彌補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
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
次就其餘額再儘先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4)本公司對於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有自主裁量權,於年度決算無盈餘或
盈餘不足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或因乙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
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等或其他情形,本公司得不分派或
取消乙種特別股之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
(5)乙種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
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6)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7)乙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
次於甲種特別股股東,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8)乙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
於乙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乙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9)乙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乙種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
持有之乙種特別股之權利。
(10)乙種特別股無到期期限,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七年之次日起隨時
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已發行乙種特別股。
未收回之乙種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
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強化資本及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6年11月6日
13.最後過戶日:106年11月1日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年11月2日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年11月6日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6年11月15日至106年12月15日止。
(2)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06年12月18日至106年12月22日止。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06年10月24日(補充)
18.委託代收存款機構: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儲蓄分行除外)(補充)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補充)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3日
金管證發字第106003750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除權交易日:106年10月31日
資料來源中央社,Yahoo股市
中信金現金增資發行乙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及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補充每股發行價格、股息率、代收及存儲價款銀行資訊)
一等良民 wrote:
(3)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
彌補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
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
次就其餘額再儘先分派乙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4)本公司對於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有自主裁量權,於年度決算無盈餘或
盈餘不足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或因乙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
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等或其他情形,本公司得不分派或
取消乙種特別股之股息,不構成違約事件。
國泰金與富邦金的特別股都是甲種.
換句話說,在公司有獲利,不影響資本適足率的前提下,直接優先派發給甲種特別股.
而中信金的乙種股呢,還得要甲種股先拿完以後,有剩下才輪到乙種股.
如果甲種股拿完,會影響資本適足率等等,乙種股是沒有錢拿的.
還有,中信金對乙種股還有自主裁量權.
乙種股以票面計,只有區區3.75%
論金控營運規模,資本適足率,論派發股息優先順序,獲利能力,
以及股息殖利率來說,還是以富邦甲與國泰甲為優.
中信金控的實際控制者,與其親信,長年官司纏身,
全都是與掏空公司,以及背信有關.
也該考慮一下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