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yah2000 wrote:November November...(恕刪) 樓主,雖然你寫英文我看不懂,但是不用再麻煩你翻譯了,替大家感謝你讓大家賺錢,那些無情無義無血無眼淚沒感謝的,你就不要計較了,我替大家感謝了,阿你2000張有偷偷賣嗎?
小淋一郎 wrote:這條指的是合併!但旺...(恕刪) 法條上是寫「準用」,關於準用的定義,請自行GOOGLE在此不再詳述。公司法第281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第 73 條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第 74 條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