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婕 wrote:97年10月1日保險費率6.5%99年調高至7%,爾後每2年調高0.5%,直至119年的12%為止 所以轉貼那篇文說保費會增加是沒錯了夏婕 wrote: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一般民眾: 60%(674元)低收入戶:0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30%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45%達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 不知何謂最低生活費?
Yin Chang wrote:真的可以退保嗎?...(恕刪) 不行!! 一定要保,不能退保! 除非有其他社會保險.....只能打去說明延繳或分期或證明無謀生能力--->由政府幫你出 (應該算有照顧弱勢了)所謂的柔性強制投保==>柔性: 沒罰責 (但會罰配偶)強制投保: 一定要投保!就當是保個還本意外險吧~~底下是國民年金法.................注意用字 ==> 應第七條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第四十九條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第五十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準用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第五十一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herc wrote:證明無謀生能力--->由政府幫你出 (應該算有照顧弱勢了) 我已經問過啦,好像是25(或20歲,忘了)歲到65歲吧,都算是可工作人口就算無業也要當作月收入有17280,這是哪門子照顧弱勢建議打斷手腳領殘障證明
hiro713 wrote:失業的人還要繳國保真...(恕刪) 小弟與妻目前都待業中,在找工作有十個月大的嬰兒要養現在都在用老本過活,用錢都很謹慎。怎會有閒錢繳什麼國民'難'金呢?(正所謂生吃都不夠,還要曬乾)聽說不繳會被罰錢要我們辦假離婚嗎?這比扯鈴還扯吧!怎麼會有這麼愚蠢的立法呢?哪為大大可以幫小弟出個主意看要怎麼辦,才不會被罰錢?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