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真頭大 券商公會:盼財部檢討稅制
2015年03月20日19:00
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下午表示,最近公會及證券商接獲很多投資人抱怨,接獲國稅局的證所稅補稅申報通知,但通知函卻沒有具體應補申報的相關資料,更要求投資人在10天內完成申報。
投資人深怕漏報,紛紛向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查詢資料,已造成股民恐慌及證券商作業困擾。
證券商公會今天召開專案會議,研究如何協助投資人補申報作業,只是證所稅應申報範圍又廣又雜,證券商能提供的資料有限,公會希望就如何協助投資人查詢及補申報證所稅,與財政部討論可能方案。
其次,由於證所稅申報作業繁瑣,證券商公會籲請財政部,適度放寬10天補申報的期限,避免投資人負擔申報不實之責。
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投資人持有股票之轉讓課稅規定非常複雜。
2013年上市櫃公司IPO就有58家,2014年度IPO公司計50家,且今年證所稅補申報作業只是2013年的案件,未來每年新增股東人數以數萬人計,都是證所稅課徵之對象,且這些影響人數還不包括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
對此證券商公會建議,財政部應確實評估稽徵成本,重新檢討證所稅稅制,避免造成社會成本耗費。(劉煥彥/台北報導)
若是員工認股,應該是分二個部分...
1. 認購價與上市首日均價的價差,輔導券商會給扣繳憑單,屬於『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稅率依據當年度所得狀況。
2. 售出實價與上市首日均價的價差,屬於『證券交易所得』,需獨立申報,再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範例.
認股價10元,上市首日均價30元,實際賣出價35元。
→ 20元列其他所得(30-10)
→ 5元列證券交易所得(35-30)
這是我的認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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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04000191-260205
員工售IPO新股 1萬股以下須繳證所稅
2014年06月04日 04:10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3)日表示,自102年起,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保留給員工認購部分的股票,其於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後出售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必須分開計算證所稅,並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依公司法規定應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股數未達1萬股,日後若出售股票時,是否適用證所稅免強制核實課稅的規定?
國稅局官員說,依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時,必須保留10%至15%給員工認購,由於員工取得股票的方式,與證所稅規定的IPO股票自「承銷取得」不同,因此無法比照1萬股以下免予申報的規定,仍須依法報繳證所稅。
至於員工認購公司新股,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在員工認購時,按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減去員工認購價格,以其差額認定為員工的證券交易所得,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以『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綜所稅應納稅額。
官員說,員工若等到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買賣開始日後,才出售該股票的話,則屬於出售IPO股票,應以『售價減除可處分日的時價及必要費用』,以其餘額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並計算出證所稅後,再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國稅局提醒,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或上櫃前公開承銷,是以該次現金增資發行總股數,扣除依法應保留給員工認購的部分(10%至15%)後,其餘股數才委由承銷商對外辦理公開承銷,而員工認股的方式,非經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取得,因此無法適用證所稅的免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