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情形我舉個例子來講好了小時候我爸是代書有個地主賣地找我爸作中間人找好了買方之後也成交了後來地主的兒子認為賣低了和市價差太多來找我爸要價差我爸當然不理它啊結果地主的兒子就跑去告我爸詐欺最後呢..當然就不起訴啊.......這情況剛好套用在樂陞案我想講的也都在裡面了其他不多說...以免被有些搞不清楚狀況又不願認輸的砲轟
fer wrote:jason大不知您...(恕刪) 一個經紀商 你要他有什麼過失?你的認證過失 是來自你的幻想有過失,樂陞股民幹麻上節目哭哭,找立委哭哭,直接上法院告就贏啦就是沒過失,難打,才要帶風向就這5天來講,這5天跟本是灰色地帶,你可以自已看法條,沒有寫到「必退回」至於KYC,大家都是知道這是"莫需有"的罪,只要出包先罰這個所以呢 不需國賠,也無需中信賠沒人拿槍逼你買樂陞好賭的樂陞股民,要嘛自認,要嘛找事主 就這樣沒屁股 就不要吃那瀉藥
jason860129 wrote:一個經紀商 你要他...(恕刪) jason大不知您為何這麼緊張中信財團中信沒過失是您口頭講的,沒有任何證明反之金管會9/19 "處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3個月之處分"9/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違反信託業管理法令處分案"加上樓主的行政院公文足證中信有過失了我前面說過百尺-中信-應賣人是最直接的3方百尺已告中信要向它求償後面爆的樂陞等到檢調證據出來了就會告
fer wrote:jason大不知您...(恕刪) 一、事實:受處分人擔任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下稱百尺竿頭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陞科技)股票之財務顧問,有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及其實質受益人程序之情事,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二、理由:(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你說的就是我說的kyc這個叫"莫需有"的罪啦會罰這個是因為"出包",你去看過往的金融事件,只要出包,主管機關都是先罰這個跟你實際上與案件的是否違規,是否過失無關如果真的是樂陞的直接加害人,間接加害人,你覺的會只有罰這樣嗎?你要怪就去怪自救會亂帶風向吧,能從贏打到輸,也是蠻不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