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勞基法的計算很奇怪~~加班費的時薪基礎依勞基法計算:1.按月計酬者最低薪資每月工資為22,0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2,0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如此換算之時薪為91.666,加班費整個就被240小時給稀釋掉。2.以時薪計算之最低時薪新臺幣140元怎麼算都感覺時薪制的比較划算,是我哪裡有誤解嗎? 如果以時薪反推月薪140*240=33,600,至少要月薪33,600的加班費才能跟時薪140的加班一樣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