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擬理賠不能超過醫療支出 杜絕多保多賠


chihung1105 wrote:
幾年前住院,跟幾間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都被告知實支實付只能用正本申請,但因我是之前就投保,所以還可以申請。
這是正確的嗎?


如果當初投保時已經有告知有投保其他的實支實付險種,
而保險公司知道後還是承保了,
那之後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理賠。
除非你在投保時沒有告知已投保其他實支實付險種(所謂告知是要在要保書上告知,不是口頭跟業務員告知喔)
那保險公司就能拒絕副本理賠而要求正本。
或是副本就只能以日額方式作理賠。



chihung1105 wrote:
實支實付有理賠金額可能不足以支付的問題,比如保額只有5萬,但實際醫療費用是10萬。
以前一次申請經驗,保險業務員都說以後只能用正本申請,那多保幾家也無法作申請,這樣對嗎?


如果這次修法通過了,就是如此,
所以保額或單位數最好就要提高一些。
避免限額不足無法填補醫療費用。
vivian93 wrote:
如果修法真的通過,
到時候實務上應該就是走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的方式,
只能買一家,第二家以後都是拒保。
因為實務上不可能繳全額保費卻只理賠部分保險金。
而且每一家的理賠內容跟範圍也不太一樣,
要怎麼分配比例也是很難有定論的。
因為有些是分病房差額跟雜費(除了病房差額其餘都是雜費),
有些是分病房差額跟手術自負額跟雜費(除了病房差額跟手術自負額其餘是雜費)。
名目不同,分配起來就會有困難。


消極保險的部分在法規上不會規定只能買一家,畢竟損害多少無法預知,
因而沒有惡意超額或惡意複保險的問題,但保險公司內規有所限制另當別論,
換個角度來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也是相同的概念,條款中"其他保險"有做約定,
即便購買兩家以上的責任保險,也僅由兩家保險公司分攤賠償金額,不會超過,
但每一家卻都是繳足足額的保費,一樣的道理

確實在實務上各家承保範圍不同,若真的修法通過在施行上肯定會有爭議,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修法的方向是正確的,但實務上施行恐有難度的原因

vivian93 wrote:
我想,這應該是誤解了實支實付的意義,
人身保險的根本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
而非醫療行為的花費,
實支實付的險種原意我覺得並非在於補償醫療花費,
會設計成實支實付的型態,
我認為只是為了跟日額給付有所區隔罷了,
這點可以從一個地方得證,
就是某些實支實付的險種,
會有兩種理賠方式,
一種是日額理賠,一種是實支實付理賠,
而這兩種會自動以較有利的方式作理賠,
也就是說,假設我住院三天,日額理賠的方式是一天1500,那就是4500,
而我住院的花費可能只花了3500,所以實支實付的方式是3500,
所以自動則優以日額方式理賠4500元。
這點可以看出,這個險種本身就不僅是為了單單填補醫療費用而設計。
否則就不應該理賠4500而應該只理賠3500了。
所以實支實付只是一種理賠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身並不代表這個險種的保險標的。
而保險標的,應該還是回歸到人身保險的基本,就是人的生命身體。
以上是我的看法。


其實就是我國保險分類不好造成認知上的差異,
以日本為例,保險分為生命保險及損害保險,也許就不會產生這個疑義,
若實支實付保險的保險利益為人的生命身體,既然人的生命身體無法以金錢計算,
那麼應該以約定的"保險金額"賠付,而非以醫療費用作為賠償依據了,
確實在實務上會有轉換日額擇優理賠的情況,其實僅是商品設計上的問題,並不改變其本質

另外補充,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人的生命身體,是屬於積極保險
實支實付則是醫療費用,屬於消極保險,兩者保險利益不同

stdjb wrote:
換個角度來想,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也是相同的概念,條款中"其他保險"有做約定,
即便購買兩家以上的責任保險,也僅由兩家保險公司分攤賠償金額,不會超過,
但每一家卻都是繳足足額的保費,一樣的道理


因為產險是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的呀。
而且產險投保時要被保人並沒有告知以投保其他險種的義務,
產險也沒有類似壽險公會這種輸入被保險人資料就能查出買過甚麼保險的功能。
因此有可能會造成復保險的問題。
但是因為法規就規定產險須遵守損害填補原則,
所以理賠時也只能依比例去賠付。

stdjb wrote:
消極保險的部分在法規上不會規定只能買一家,畢竟損害多少無法預知,
因而沒有惡意超額或惡意複保險的問題,但保險公司內規有所限制另當別論,


是的,法規並不會硬性規定只能買一家,
但是如果未來修法通過,
各家保險業者為了避面後續理賠爭議,
一定會有規定只能買一家的。
就跟現行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一樣,
只要保險公司上壽險公會撈到資料被保險人已經有有效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就一定不會承保第二張傷害醫療實支實付險種。



stdjb wrote:
那麼應該以約定的"保險金額"賠付,而非以醫療費用作為賠償依據了,


不這樣設計的原因,
並不是因為不能這樣設計,
而是在於這樣設計的話,
只要生病住院一次,
理賠完,這張保單效力就終止了。
問題是人通常不會只生病住院一次。
這樣的設計根本無法達到保險的意義與目的。
又,如果設計成理賠之後效力依然存在,
那要嘛理賠金額一定很小,無法填補醫療費用,
要嘛保費會高到嚇死人。

因此為了能填補醫療費用,又不要讓保費過高,
所以才設計成實支實付的形式。
並不是因為只能這樣設計,而是因為不這樣設計無法符合保險的目的。



stdjb wrote:
另外補充,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人的生命身體,是屬於積極保險
實支實付則是醫療費用,屬於消極保險,兩者保險利益不同


你可能搞錯了喔,
醫療險跟壽險同屬人身保險,
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都是積極保險。

而積極保險跟消極保險的分別在於,
所謂積極保險,
是指我對這個保險標的具有積極利益,
比如生命、健康、財產等等,只要標的存在,就是一種利益,這叫做積極利益。
所以一般的財產保險(責任險除外)跟人身保險都屬於積極保險。

而消極保險,指的是我對保險標的並不具有積極利益,
但是當風險發生時,會有損失伴隨而來,稱之為消極利益。
比如過失責任,就是一種消極利益,
所以責任險屬於消極保險。
兩位的討論真專業, 收穫很多, THANKS
欺负要保人!
平衡保险双方,
如果一年都没有出险,
保险费是不是应该全数退还?

vivian93 wrote:
因為產險是有損害填補原則適用的呀。
而且產險投保時要被保人並沒有告知以投保其他險種的義務,
產險也沒有類似壽險公會這種輸入被保險人資料就能查出買過甚麼保險的功能。
因此有可能會造成復保險的問題。
但是因為法規就規定產險須遵守損害填補原則,
所以理賠時也只能依比例去賠付。


保險法第36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是在總則裡,原則上應負通知義務,
條款中關於複保險亦有通知義務的規定,惡意複保險或故意不通知會使契約無效,
大大可參閱車險,火險,責任保險等條款中的約定


vivian93 wrote:
是的,法規並不會硬性規定只能買一家,
但是如果未來修法通過,
各家保險業者為了避面後續理賠爭議,
一定會有規定只能買一家的。
就跟現行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一樣,
只要保險公司上壽險公會撈到資料被保險人已經有有效的傷害醫療實支實付,
就一定不會承保第二張傷害醫療實支實付險種。


今天顧主委一席話似乎不會有只能買一家的問題了,
現行傷害醫療實支應該不是不承保第二家,而是累積醫療日額已經過高,
恐造成道德危險的問題,有客戶已經買好幾家了並沒有遭到拒保

vivian93 wrote:
不這樣設計的原因,
並不是因為不能這樣設計,
而是在於這樣設計的話,
只要生病住院一次,
理賠完,這張保單效力就終止了。
問題是人通常不會只生病住院一次。
這樣的設計根本無法達到保險的意義與目的。
又,如果設計成理賠之後效力依然存在,
那要嘛理賠金額一定很小,無法填補醫療費用,
要嘛保費會高到嚇死人。
因此為了能填補醫療費用,又不要讓保費過高,
所以才設計成實支實付的形式。
並不是因為只能這樣設計,而是因為不這樣設計無法符合保險的目的。


大家常見的終身醫療,住院日額,手術險都是定額保險,都是"約定保險金額",
並沒有給付一次契約即為終止的情況,這才是真正在填補被保險人抽象損害的保險,
大大可能把他跟壽險搞再一起了,所以我才會說是因為台灣保險分類的不好容易混淆,
實支實付保險仍然是屬於損害保險的性質


vivian93 wrote:
你可能搞錯了喔,
醫療險跟壽險同屬人身保險,
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都是積極保險。

而積極保險跟消極保險的分別在於,
所謂積極保險,
是指我對這個保險標的具有積極利益,
比如生命、健康、財產等等,只要標的存在,就是一種利益,這叫做積極利益。
所以一般的財產保險(責任險除外)跟人身保險都屬於積極保險。

而消極保險,指的是我對保險標的並不具有積極利益,
但是當風險發生時,會有損失伴隨而來,稱之為消極利益。
比如過失責任,就是一種消極利益,
所以責任險屬於消極保險。


人身保險仍然有屬於中間性保險性質的險種,實支實付即是,
積極保險利益舉凡所有權 請求權 信用 抵押 期待 增值等,
消極保險利益則是包含契約責任 法律責任 必要性費用 消極損失可能性費用等,
醫療費用乃必要性費用,是屬於消極的保險利益
若保險利益為人的生命身體,那麼就不能以"收據"來計算賠償金額了,
大大也許會認為我搞錯了,但這些是經紀人公會理事長吳老師所教授,我認為他是對的

stdjb wrote:
保險法第36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是在總則裡,原則上應負通知義務,
條款中關於複保險亦有通知義務的規定,惡意複保險或故意不通知會使契約無效,
大大可參閱車險,火險,責任保險等條款中的約定


恩,這部分確實是我說錯了,
產險一樣有復保險的告知義務。



stdjb wrote:
今天顧主委一席話似乎不會有只能買一家的問題了,
現行傷害醫療實支應該不是不承保第二家,而是累積醫療日額已經過高,
恐造成道德危險的問題,有客戶已經買好幾家了並沒有遭到拒保


目前傷害醫療實支實付只能用正本理賠,
沒有開放副本裡賠,
所以傷害醫療實支實付目前是不能投保第二家的。
一定會拒保。
倒是傷害醫療住院日額可以投保很多家沒問題。



stdjb wrote:
大家常見的終身醫療,住院日額,手術險都是定額保險,都是"約定保險金額",


我的意思是說,
如果設計承保額式,又要跟日額型的有所區別,
就會有我上面說的問題。
日額型雖然看似定額給付,但是實際上還是會因為一次住院的日數而有不同的理賠金額。
如果實支實付改成定額給付,也就是一次醫療行為,不管住院幾天,花多少錢,做甚麼醫療行為,都理賠同樣金額,
那結果就會有我上面說的問題,要嘛保額太低無法填補醫療費用,要嘛保費太高沒人願意投保。



stdjb wrote:
消極保險利益則是包含契約責任 法律責任 必要性費用 消極損失可能性費用等,
醫療費用乃必要性費用,是屬於消極的保險利益


如果醫療費用屬於消極保險利益,
那喪葬費用算不算消極保險利益呢?


stdjb wrote:
若保險利益為人的生命身體,那麼就不能以"收據"來計算賠償金額了,


並非不能以"收據"來計算賠償金額,
否則又怎麼能以"住院日數"來計算賠償金額呢?
我的看法是,
不管是以收據金額來計算理賠金額,
還是以住院日數來計算理賠金額,
還是以手術種類來計算理賠金額。
本質上都還是屬於同樣的保險利益,
只不過是不同的理賠辦法而已。
也因為三者皆屬於同樣的保險利益,
所以既能設計成三種險種,也能設計成合併的險種。
(比如有些險種是設計成日額+實支實付,有些險種是設計成手術費+實支實付)。
若是實支實付的保險利益跟日額或手術種類屬於不同的保險利益,
那怎麼能合併成單一險種呢?


stdjb wrote:
實支實付保險仍然是屬於損害保險的性質


若實支實付保險有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
那就不應該有"收據金額跟日額擇優給付"的設計。
既然有這種擇優給付的設計,
代表兩種理賠方式都是針對同一個保險利益,
自然也就代表並沒有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


stdjb wrote:
大大也許會認為我搞錯了,但這些是經紀人公會理事長吳老師所教授,我認為他是對的


這部分我真的覺得是他錯了。


先前本人提過,這才是政府該做的正事,短暫的說明,似乎大家不能理解,還持續堅持類似樓主的言論。

這裡先不討論法條,因為法條只是實踐保險政策與保險精神的具體方式而已,畢竟主事機關是金管會,不是法務部

這個議題可以分兩篇討論,在此第一篇先討論反對方的標準"邏輯"在哪裡


反方的基本假設: 保險公司非常專業,肯讓我加保,就表示他們根本不會虧錢

在此假設下,金管會的政策會讓: 保險公司少賠該賠的金額,因此可以超額獲利,所以政策是替保險公司賺錢,欺負老百姓

但同樣的,例如樓主可能原本保了3張實支實付保單: 但因為金管會政策確定,所以把3張保單改為只繳交1張(除非是請領了智障險才會繼續繳,這點沒問題吧)

根據上述基本假設與事實:
1. 樓主停交了2張保險單,保險公司獲利減少 (基本假設)
2. 因為有保過實支實付險的人員就不再加保,保險公司業務推廣困難
3. 所以保險公司總體收入減少,金管會政策是要減少保險公司獲利

但....怎麼一個政策同時又幫保險公司賺錢,又同時減少保險公司獲利呢?

所以樓主和全體反對方的邏輯"全部錯誤".....

錯誤在哪裡?? 因為基本假設根本就錯了,後面怎樣瞎掰都混不下去。

所以下一篇再就金管會和保險公司真正的看到的問題點來說明吧

1000K wrote:
先前本人提過,這才...(恕刪)


一家保險公司只能保一張? 這家保險公司穩賺或穩賠?

而另外一家保險公司也能保一張? 這家保險公司穩賺或穩賠?

穩賺或穩賠要看要保人有沒有去醫院[大]捧場?

而要捧場到什麼程度? 要保人才會穩賺不賠?

正常人,會不會為了領這"實支實付"去醫院[大]捧場?




"實支實付擬理賠不能超過醫療支出 杜絕多保多賠"

最簡單的方法是將實支實付險下架禁賣!






1000K wrote:
反方的基本假設: 保險公司非常專業,肯讓我加保,就表示他們根本不會虧錢
在此假設下,金管會的政策會讓: 保險公司少賠該賠的金額,因此可以超額獲利,所以政策是替保險公司賺錢,欺負老百姓
但同樣的,例如樓主可能原本保了3張實支實付保單: 但因為金管會政策確定,所以把3張保單改為只繳交1張(除非是請領了智障險才會繼續繳,這點沒問題吧)
根據上述基本假設與事實:
1. 樓主停交了2張保險單,保險公司獲利減少 (基本假設)
2. 因為有保過實支實付險的人員就不再加保,保險公司業務推廣困難
3. 所以保險公司總體收入減少,金管會政策是要減少保險公司獲利
但....怎麼一個政策同時又幫保險公司賺錢,又同時減少保險公司獲利呢?
所以樓主和全體反對方的邏輯"全部錯誤".....


針對這點,
其實我第一篇回文就已經有說明過了,
現在導致賠付率太高的原因,
根本不在於副本理賠。
因為不管有沒有副本裡賠,
都不會影響這塊。
只要保險公司的精算能夠準確地預估出險率,
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所以問題的根本在於出險率超過保險公司的預期。
而出險率超過預期的原因,
則是因為被保險人不當的浪費醫療資源。
原本不需要住院的疾病,為了申請保險金硬要住院,
導致原本正常來說可能一年內每一萬個被保險人中有一人出險,
但是因為其他原本不用住院不會出險的被保險人為了領保險金而住院,
倒至一年內每一萬個被保險人中有一百個人出險。
這才是造成賠付率過高的原因。

如果出險率是符合原本保險公司的預期,
那不管買幾張,有沒有副本理賠,都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死差益或死差損。
只是當出險率超過預期的時候,
才會有買越多張賠越多張的問題。
所以根本問題在於醫療資源的浪費,
而不在於是否開放副本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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