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su1120 wrote:
太多人搞錯了貼『誣告(恕刪)


不要到處貼你這可笑的說詞了!
Litsu1120
也沒到處貼吧,就剛好這2篇有人問就只回這2篇啊~~~~我哪有你這麼積極『到處』在幫洗地[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偷笑][偷笑]
印象之旅 wrote:
01 理財原來這麽精(恕刪)


拜託,這種案子需要「一直」跑法院?不要用想像的好嗎?
JuliusCeasar
這種小案子,檢察官也很不想處理。偵查庭可能就開三四次,不只是為了調查,也是希望兩造和解。進入一審程序,可能也開個兩三庭。
Litsu1120
噗....結果『一直』用想像的人..原來是....哈哈哈
至板凳賣雞排
去年8月, 我才在某一網路上引言後留言,

被另一網友告妨害名譽,

今年2月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一開始對方也是要求在網路上公開道歉,

我就想我又沒錯, 道歉反而是承認自己有錯!


去年10月跑一趟台北市某分局偵查組, (以前稱刑事組或三組, 現場有看到鐵籠子)

承辦員警用電話通知我前去作筆錄,

這時才驚覺, 還好對方住台北市,

不然住外縣市, 就要去外縣市作筆錄了!

承辦員警事前會發文給網站,

要求提供會員資料及所有雙方的發文原始資料!


作筆錄前,

我有將對方所有文章截錄然後提供!

因為我也是質疑對方發表文章時, 身份有問題, 動機有目的,

檢察官在處分書寫到2點理由, 可受公評之事!


我也是人生第一次被告,

一開始很緊張, 這中間也沒告訴老婆及家人,

查一下, 最多花十萬元罰鍰及和解金, 人生多一個經歷, 代價可接受!

我也是第一次直接將車開進分局停車場, 裡面全停警車,

旁邊一個付費公有地下停車場, 不想多花一筆停車費!


想看不起訴處分書, 私訊給我!

地點:南京復興站2號出口(上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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