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
我實在是無言
呵呵
鳳梨保姆 wrote:


吼,大家都以為意...(恕刪)



tederic wrote:
產險?我姐姐十幾年...(恕刪)



100%認同很會玩文字遊戲
醫院拿的證明文字,只要跟合約不符
國泰完全沒得商量,要遇到了才知道
z256818 wrote:
其實不意外保險公司的...(恕刪)

您又是從那聽來的,理賠真的不是人幹的,買陽春麵要放牛肉,現在申訴管道多,能放的都放了。不能放的也放了。有獎金我早發了,不要再亂傳。理賠標準有鬆有緊,但還是要依據條款,但大家都不看,有理就去申訴,不用來取暖。
我不是殺手雄 wrote:

您又是從那聽來的,理賠真的不是人幹的,買陽春麵要放牛肉,現在申訴管道多,能放的都放了。不能放的也放了。有獎金我早發了,不要再亂傳。理賠標準有鬆有緊,但還是要依據條款,但大家都不看,有理就去申訴,不用來取暖。...(恕刪)


壽險理賠不當 金檢重罰伺候 (2015年11月17日)
壽險公司將保單儘量不理賠列為「績效」,金管會將祭重罰。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昨(16)日表示,推動金融機構友善待客原則,首波將針對理賠爭議比重高的「1、2家壽險公司」展開專案金檢,一旦查證公司設有不理賠績效屬實,將祭出應有的懲處,如罰高額罰金,甚或撤換負責人。

但曾銘宗也強調,客戶也必須對自己的投資及投保負責,不能簽了一堆風險確認書,賺了錢不說話、賠了錢就四處陳情,金管會將會確認過程中究竟是客戶有疏失,還是金融機機構的銷售疏失。
過去保險業曾經傳出有「不理賠獎金」,即理賠部門若找出保戶的疏失或保單不賠事項,降低公司理賠率,相關人員年度的績效可望提高,但此是早年的傳聞,均未獲證實。

曾銘宗表示,查覺有部分公司內部的確可能將不理賠列為績效,他認為「非常不合適」,因此會先針對近年理賠爭議占其有效契約比重高的公司進行金檢,若有疑慮再進行深度專案檢查。

曾銘宗表示,近期媒體上很多是保險業的理賠爭議,會使外界對金融業的印象不佳,多年維繫的客戶關係,若只因為1、2件商品的錯誤行銷,或公司刁難客戶、打壞關係,是件很可惜的事,因此金管會想找出究竟是哪些公司,一直出現較高的客戶糾紛,問題出在哪裡?是否金融業者未妥善照顧好客戶等,若情節嚴重,金管會就會開罰。

據了解,某家中型本土壽險公司在一般金檢時被發現未依保單條款理賠,或是應理賠的部分刻意忽略,等保戶主張時才理賠,曾銘宗認為「情節嚴重」,要求檢查局再針對公司理賠流程等進行專案金檢,以了解此公司是否有刻意刁難或不理賠給保戶的情況。

金融評議中心表示,此壽險公司申訴案,若理賠金額超過100萬元,即便金評中心評議結果對保戶有利,該該公司多會主張繼續與保戶打官司,被金評中心認定是服務態度不佳的公司。

金評中心董事長林建智表示,希望保險公司站在保戶家屬立場,若這種拒賠會令家屬無法接受、不愉快,就應考量相關合理處置,畢竟惡意消費者不會占大多數,鼓勵金融業者應落實當初對保戶的承諾,而非站在懷疑保戶動機的角度去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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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保險 申訴 金管會"

金管會提醒民眾,保險消費爭議案件應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如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臺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0800-789-885及http://www.foi.org.tw。)申請評議,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將依同法第20條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


abelkk wrote:
壽險理賠不當 金檢...(恕刪)


唉,能申訴又如何?基本上會去動到出保的,不少就是因為一時無法付出那筆突然的費用支出,才需要出保;等到冗長的申訴流程走完,要保人早就自己另令想辦法處理完了,哪還需要這筆保費講難聽點,有多少人是天天在出事,然後出保的(這種人保險公司也不會要)?甚少遇到的事能夠當下處理的面面俱到,不是從業人員的話根本是強人所難。
國泰產險理賠真的有部分人不專業
還會欺騙保戶
以前理賠人員匡我
連打電話去問0800都說了一個錯誤的答案
我說我查的不是這樣,但0800的女生還是堅持她是對的

我後來直接問金管會底下相關單位
該部門人員暗示國泰說法有問題
後來我上書金管會
最後國泰主管親自來電道歉
說會加強內部教育訓練

所以理賠上我對國泰已經不信任了

但是一碼歸一碼
意外險的部分的確還是要寫因為意外導致這樣的結果
但是通常很尷尬的是
醫院的醫生因為沒有在你發生意外的時候親自看到你因意外受傷
所以她們用字遣詞也很保留
不敢擅自加上"意外"兩字

就醫生角度而言
他無法確認患者說法的真實性
(即使你百分百是真的意外咬斷牙齒)
如果許多證明給你亂開(我指的是患者說什麼原因,他就開什麼原因)
他自己會惹上很多麻煩的

像我當初車禍受傷
醫生也不敢多加"車禍"兩個字
因為他並沒有在車禍當下看到我受傷的狀況
他只能很中肯的寫明症狀
差別是因為車禍有報案也有救護車送醫紀錄
所以產險公司就不會去堅持要寫車禍受傷
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不是意外,那是什麼,既然不是疾病造成的,就是意外阿!就算是自己吃到骨頭牙齒斷裂,那也是意外,意外-非預期的,外來的,非疾病造成的
poppo6656 wrote:
我是醫療從業人員,診斷上可不可以有意外兩字? 可以的! 請去查ICD10 診斷碼,裡面就有意外傷害的診斷。只是問題是診斷書一般在診斷部分都是寫簡單病名為一,醫生不想惹麻煩為二(如果保險公司與被保人相告,可能會要出庭)。

診斷書可以填上 "意外傷害",
問題是要有所依據.

一個傷患斷手,斷腳,或者是帶傷進入醫院,
醫生能看到的,也僅僅是傷口的狀況,
醫生是要憑哪一點可以認定是 "意外",
而不是自己,或者是他人有計畫地蓄意造成?

醫生看了傷勢,就能判斷傷勢是意外,或者是蓄意造成的?

憑什麼證據? 憑傷患自行口述嗎?
傷患說是意外,醫生就會乖乖地填上 "意外傷害"?

就像是本版發文者,他自述在家咀嚼食物,咬到硬物,牙齒因此斷裂.
這是傷患單方面說法,牙醫並沒有目睹,
醫生在醫院診治傷患的,他並沒有目睹傷患受傷事件發生經過,
是要如何自己腦補,斷定說傷勢是 "意外"造成?






poppo6656 wrote:
我是醫療從業人員,...(恕刪)


太天真,光是僅憑病患自述就填意外這點就會被保險公司的律師以「請出示證據證明」咬死

法院是看「證據」的,不是某一方說了就算,問題是所謂「意外」就是「沒料到的壞事」,既然沒料到,又如何能事先做好蒐證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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