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屏南县,住福建省建瓯市屏南县**街185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职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区,住湖南省衡阳市**区**村**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区,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9年**月**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住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住乌鲁木齐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4月28日、7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8日、5月13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3月27日、6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张某甲(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由马来西来人张某乙创立的MBI国际集团旗下的游戏理财平台。该平台借助网络在http://www.mfcclub.com、http://www.mfcclub.net、http://www.mfcclub.info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销售“MBI游戏理财”项目。该项目规定必须经一名会员推荐,收取下线每人缴纳的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不等的注册费用才能注册为会员,并对推广者实行奖励借以发展下线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虚拟游戏币的涨幅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交款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叶某某作为会员,虚构事实,在重庆市(巫溪)、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积极宣传MBI游戏理财项目,发展他人投入资金成为该组织会员。形成以叶某某为首的“海浪团队”,下线形成了以被告人陆某某为首的“火山团队”、以被告人潘某某为首的“绿城团队”、以被告人常某某为首的“宏智团队”、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无求团队”、以被告人金某某为首的“再来团队”等等。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宣传“MBI游戏理财” 项目,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微信群、QT语音聊天室学习操作方法,并多次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常某某于2013年9月经叶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宣传“MBI游戏理财” 项目,组织下线人员在QQ群、微信圈、QT语音聊天室学习操作方法,发送视频供会员学习,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4年2月经叶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微信将MBI宣传资料大量转发,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并在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经常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QQ群、微信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在群里和QT语音聊天室讲课。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4年2月经陆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参与讲课。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4年3月经王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QQ群、微信群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创建的QQ群、微信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参与讲课。在巫溪县开设“再来”工作室吸引他人加入。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经王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成立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叶某某等人创建的QT语音聊天室,并在聊天室分享心得体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经潘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发动身边亲友进行宣传,加入潘某某、周某某等人创建的QQ群或者微信群并在群里交流、学习。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3月经李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大量转载MBI宣传资料,组织下线人员在其成立的QQ群学习操作方法,加入潘某某等人创建的QQ群,在群里宣传MBI游戏理财项目、发表心得体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3月经潘某某发展成为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大量转发MBI宣传资料,并发动身边亲友进行宣传。
被告人叶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被告人常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叶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MBI宣传资料、银行交易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苗某某、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查、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投资经营“MBI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属于非法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各被告人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叶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向XX
titanzou wrote:
所以就要靠一個拆分盤來打倒另外一個拆分盤
沒錯
誰能保證鼠頭不會跑?
誰能保證鼠頭跑了你拿得到錢!?
誰能保證你上線不會被抓!?
誰能保證什麼"時間"你能賺多少倍!?
你知道台灣非法集資要判刑多久?
有沒有人知道你上線被抓 一條線的錢(包括你的錢)全部充公!?
加入這種拆分盤就=把錢=> 大黑箱 (虛擬幣 虛擬股票 大泡沫) => 保證你的"錢" 拿得出來嗎?
就算有人保證 那誰敢保證他不會跑?
跑了 請問有什麼法律可以保護台灣人?
而且在台灣 你的上線敢簽字保證 限期內拿不回來 錢賠給你嗎?
蛤? 都沒有? 這樣 你也敢玩?
去吧~ 血本無歸 別說 這幾棟樓的人 沒講
去吧~ 就算你賺到錢 也只是吸別人的血汗 = 對社會 根本沒貢獻也沒價值!!
[跟詐騙集團的有什麼差別?]
我再講清楚一點
這種拆分盤 "保證"一定會掛
什麼時候掛而已 因為拆分速度一定越來越慢!
這只是用一個"貪"字 來騙一些無知識分子而已
但有念過數學的 隨便算也知道!
如果你知道 你還進去? 代表你的邪惡的心態 是有問題的!
(因為你進去就是為了自己 希望這個吸血盤 吸取無知識分子的錢 然後從中獲利)
投資不就是一種賭博,輸得起再來玩。然而,大家都已經成年,投資的好壞難到不能自己去查資料,不能自己去判斷嗎?難不成,你們還是外界眼中的三寶,非得問爸爸、問媽媽。
錢,也是我辛辛苦苦賺來的,我用這些錢是去做境外投資有錯嗎?賠錢也是我家的事,輸也是我活該。
為什麼總是有一些心眼小的人總是喜歡將境外投資和吸金、洗錢畫上等號。
第一:我既不偷也不搶;第二:我也不拐也不騙;第三:也沒有人騙我;所有境外投資,我有錢,我輸得起,干你們屁事!!!
不要自己認為貼貼文章,寫寫文章就以為自己是正義哥、正義姐,說穿了只是偽君子,去做點有意義的事吧!!!批評是你的言論自由,我管不著,但是在批評前你們是否可以做功課,再來批評,不要看到黑影就亂開槍,亂開砲。
投資不就是一種賭博,輸得起再來玩。然而,大家都已經成年,投資的好壞難到不能自己去查資料,不能自己去判斷嗎?難不成,你們還是外界眼中的三寶,非得問爸爸、問媽媽。錢,也是我辛辛苦苦賺來的,我用這些錢是去做境外投資有錯嗎?賠錢也是我家的事,輸也是我活該。為什麼總是有一些心眼小的人總是喜歡將境外投資和吸金、洗錢畫上等號。
第一:我既不偷也不搶;第二:我也不拐也不騙;第三:也沒有人騙我;所有境外投資,我有錢,我輸得起,干你們屁事!!!
不要自己認為貼貼文章,寫寫文章就以為自己是正義哥、正義姐,說穿了只是偽君子,去做點有意義的事吧!!!批評是你的言論自由,我管不著,但是在批評前你們是否可以做功課,再來批評,不要看到黑影就亂開槍,亂開砲。
這些境外投資,為什麼在外界總是認為是違法,說明了,老百姓的無知,政府的無能。換個角度想想,很多人認為要投資就要找合法管道,合法管道就一定合法嗎?不要以為在台灣只要有登記,有營業登記就合法,你吃屎吧!!!之前新聞炒得沸沸揚揚的樂陞公司和百尺竿頭公司又要怎麼解釋,有政府、資深媒體背書,還不是OOXX。我們再想想:六合彩和大家樂為什麼違法,大透樂和威力彩卻是合法。運動簽賭是違法,運動彩卷卻是合法。玩玩麻將、打打牌、到遊藝間打打電玩也是違法,政府鼓吹博弈卻是合法,這樣不是很矛盾嗎?說明白點,只要政府課不到你的稅金,就說你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