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給他的前一天就簽自動請辭,來不及擋了。
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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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試用期已取消--資遣費也取消 --上班族必知
上班族正當防衛(上班族一定要看)
領完年終獎金之後,總有不少人想著「下一個老闆會更好」,
興起一陣跳槽風,重新經歷試用期、正式聘任的過程。可是很少人知道,由於現正處於法令的空窗期內,因此我國勞工相關法令中早已取消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求職一族與新東家談福利時可要小心,別白白損失自己的權益。
很多公司在和求職者談僱用條件時,都會和員工談二套薪資;也就是說,公司承諾如果員工通過試用期的考驗,將視員工的表現調整。事實上,
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早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因此,求職一族在和新東家談薪資與福利時,記得一律以「自己將成為正式員工」的立場來談條件如果新東家執意「一國兩制」可是違反勞基法的。
沒有試用期後,最大的差距是在主雇雙方勞動契約的解除方面。過去在有試用期的年代,主雇雙方都可任憑己意,合則來、不合則去。沒有試用期後,由於一旦被聘任之後,就是正式員工,資方要資遣、勞方要離職,一切都得按勞基法規定的序來。
簡單的說,如果員工沒有重大過失,可能只是新東家覺得不合適新公司的文化,希望員工另謀他就,那公司就必須先和員工溝通希望員工離開的決定,不能說辭退就辭退。即使該員工上班才1星期,公司也必須按照勞基法的規定,計算、發給資遣。
如果員工在工作上沒有重大過失,新東家只是覺得在工作能力不適任,那麼公司必須先盡一切努力、給與員工加強職能的訓練、或調整職務,必須在盡一切努力之後,才能動用資遣的手段。
同樣的,這種資遣不僅需要依勞基法的規定,事先預告、發資遣費,公司一
方還須舉證,證明員工不適任;同時,也須給假讓員工能另行謀職,給假期間的薪資
可是照算的哦!
注意!勞工資遣費取消了
如果你的年資已高年或高薪者,則須注意此 "勞退金新制",
因此波不景氣或遷廠大陸所造成之裁員將對年資已高,高薪者或公司遷廠大陸者造成威脅,此
新制定案如審議通過,則老板將不用再顧慮到資遣費規定,而可任意裁退員工
.此將造成更多人失業 ,員工權利未受保障
.為保障你的權利煩請將此mail傳給你的親朋好友,讓大家能有共識與認知,
避免此草案無保障條款而輕易通過.否則下個失業的人便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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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請花你兩分鐘詳讀保障你的工作權
勞退金新制改變資遣費規定行政院勞委會所擬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已近定案階段,將改制為退休金個人專戶制,並取消資遣費規定,以降低企業負擔,提高企業聘僱中高齡勞工意願;至於眾所矚目的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仍以每月提撥薪資
6%為原則。
研議多時的勞退金條例草案,勞委會幕僚單位本周將向主委陳菊提出報告,預定年底前送請行政院核定後轉送立法院審議。對於勞資團體爭議最大的資遣費是否得充抵退休金問題,勞委會已初步達成共識,由於退休金及失業保險具有取代資遣費的性質,為降低企業負擔,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將取消現行資遣費規定。
也就是說,一旦勞退金個人專戶制改制成功,因雇主每月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勞工個人專戶,即使勞工遭資遣,仍有退休金及失業保險可保障生活。
勞委會原本堅持資遣費不得因為勞退金改制而取消,經考量整體經濟不景氣,為降低退休金新制實施後雇主的營運成本,決定取消資遣費規定。此外,勞委會將放寬退休金請領標準,並加重雇主罰則,強制雇主必須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勞工個人帳戶,否則將採連續處罰方式,直到雇主提撥為止。
由於現行勞工退休制度採取「確定給付制」,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才由雇主依照工作年資計算退休金,這項規定導致許多雇主不願聘僱即將面臨退休的中高齡勞工。
勞退金由確定給付制改為個人帳戶制之後,對雇主而言,新制可讓雇主精確計算成本,雇主可適時將成本反映到價格;對勞工來說,新制實施後可確保勞工權益,退休金帳戶將隨著勞工移轉,勞工不會因為轉換工作而使得年資中斷
1.如果工作未滿3個月(公司常稱為3個月試用期間內)
公司以你工作不勝任為由資遣你,是否可要球公司資遣??
2.試用期內若有資遣,資遣費用怎計算?
我與公司有簽約1-2年,感覺公司要我走
但我不想中他們的計
大大教導一下吧!!
最佳解答
發問者自選
勞基法中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
所以您的問題應該是白問了,
但是您問題,
我還是跟您說明一下…
公司把您資遣了,您當然可以跟以司提出資遣費!
不管是不是您所說的試用期,資遣費計算方式以94年7月1日後的公式都是一樣的。
公式如下:
底薪 ÷ 12個月 x 0.5 x
工作月份總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假設您底薪20000元且剛好滿3個月(或不滿3個月)
20000 ÷ 12 x 0.5 x 3 = 2499
一年基數是0.5
您再自行算算看唷…
千萬不要自己簽離職單啊!
那就是尊重這兩個字.
不知樓主在原公司從事哪個職務?擔任哪個職位?
可,不論是哪一個職務,說話都是要負責任的.
甚或,員工說出去的話,公司得負擔連帶保證責任,
例如:公關人員發布的訊息,業務人員對外的承諾,客服人員的語氣.....等
樓主不該說的說了,也被贓到了,
主管在第一時間(2/1)主動找去談話時,
未見樓主的解釋,或表達歉意,或留任的意願, (該說的時候,你又不說了)
最後,對於主管要求的"主動離職",當時也沒有異議.
反而是樓主在談話結束,雙方達成協議後反悔,2/18日才又找主管談資遣費的問題.
假如今天和樓主對談的不是主管,而是樓主在跟客戶談訂單合約,
豈容議定的條約讓你這樣愛翻盤就來重新談的呢?
樓主的談判技巧不好,可,又愛說話,
慘的是膽子很大不怕說話,
這是很大的致命傷.
當樓主心裡只有自己的權益(資遣費)的同時,
忽略了當一個員工該有的分際,
職場上還是有倫理的,
老闆不怕員工犯錯--從樓主提供的文字看來--
樓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
很抱歉,我的回覆可能很不中聽,但請樓主可以靜心思考一下.
amcd wrote:
下面文章是因為弟弟也...(恕刪)
這篇文章大致上是沒錯,但文中提到了要按照勞基法預告就覺得怪怪的了,
因為勞基法中只規定任職滿三個月的員工,必須經過預告才能叫其離職,
未滿三個月的人並沒有,而試用期大多是規定在前三個月.....所以.......
另外,勞基法只是把試用期取消了,
但只要你新進公司,
很多公司還是會把試用期訂定於勞資契約中,
只要你簽立或口答應,那你就必須接受試用期,
因為你必須履行勞資契約!
勞基法只是把試用期的規定取消,
但是沒有規定公司不能制訂試用期,
所以只是沒有試用期的規定,而不是不能有試用期
除非在勞基法中明定了不可以制訂試用期,那才真的沒有試用期
然後加上資遣費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