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仲介朋友G大姐,她想自己開一間房仲公司,就找了我的好友A(我和A以及G都是十前年前就認識了),以及G的朋友B和F,四個人合資,每個人出25%共100%,開了一間房仲公司.一開始出資時G就向A說因為資金卡在某個房產上,先用借的,也就是A先出50%,下個月錢從那個房產出脫後再連本帶利還.因為大家都是十多年的好朋友了,A也不疑有他,就匯了50%的款項過去給G.
沒想到經營當中,G的那25%還利用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資金從未到位.一開始攬了幾個案子,有一點錢進來,G就說要先分她所擁有的1/4的利潤(但實際上她的1/4資金根本都還沒拿出來),而且G當名義上的老闆,吃要吃好的,用要用好的,經營了幾個月開始虧損了,就要求其他3個投資人加碼(當然她也在"名義上"加碼,不過希望A再先壂).而A並不是笨得那麼徹底,他拒絕了,而且希望退出股份.但G認為也許大家再多投入一點資金,也許可以渡過難關轉虧為盈.B及F的看法有人和A一樣,有人認同G,大家在增資與否得不到共識.最後鬧到很不愉快,A決定止血,虧掉的那一份就算了,但至少G向他借的那一份要拿回來.
這時候大家都扯破臉了(指A和G),G當然不肯還(因為當初沒立文件證明G所出的資金是向A借的,不過有轉帳證明,證明A曾轉帳50%,但弄到最後變成G指A願意出50%來投資那間房仲),搞到最後A只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而B和F當然也吃了一鼻子灰.
最後G除了搞掉一個自己沒出資的公司,失去了2.3個朋友以外,幾乎沒什麼損失.
幾乎同一個時期,我也是因為G找我投資某棟透天,用我當人頭.害我賠錢.因G在賣這間房子上態度不很積極,最後放了2年還無法售出,還把房子回丟給我(因2年寬限期已到,開始要付本利了,所以把房子丟給我要我自己處理),最後我只能用比原買價還低的價錢賣出,前後虧了60多萬.當然從此也是和G不相往來(但並未當場撕破臉).那是2008年,馬英九當選總統,我才能賠那麼少,不然問過很多人,都說原價650萬的房子,能賣超過550萬就算上天保佑了.我本來抱持著虧150萬的準備,還好馬總統選上那陣子房價稍有起色,讓我把房子賣了個還可以的價錢.總共才賠六十多萬.
從前我們幾個朋友常和G一起喝茶,一起打牌,她用錢很海派,常常請客.沒想到最後才知道原來她是用別人的錢很海派.真的和樓主有得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