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ID wrote:
你說的我當然了解
我指的是當一個人有心去避稅時
會去成立私人基金會(是人頭是誰再說)
當事者會將其捐款給"自己"基金會~~再將其捐款金額來來抵稅
至於基金會資金到底如何運作及呈報主管機關就看手法了
之前知名基金會有一半以上的資金用在管銷費用上
私人基金會當然更不用提(指避稅為主的基金會)
基金會去幫助弱勢的美意很好~~
但我提這只是想避稅方法百百種~~這種手法最常見
基金會就是基金會,沒在分"私人"和"知名"的,
也並非「知名基金會有一半以上的資金用在管銷費用上」,請問根據為何?
以避稅為主的基金會? 指的又是哪些?
以避稅為主的基金會??? 會通過內政部或教育部的審核同意成立?
既然通過了、是合法成立的,又為何要被你說成是偷天換日以避稅為主?
如果沒有通過、尚未完成相關程序,又何以能夠合法開具捐款單據用來抵稅??
請不要把基金會講的那麼不堪,如果沒憑沒據的話,
也不要把『避稅』想得如此容易,讓人以為基金會的錢都是骯髒錢,
你不捐款沒關係,但不要影響有心捐款的的意願;
這樣會讓真正辛苦在基金會裡工作的人覺得不值,也夠冤枉。
ps, 基金會裡有很多是志工,志工的意思就是不拿酬勞的工作者。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