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你覺得玩文字遊戲有意義嗎? 就算是如...(恕刪)


唉,操弄民意是多麼容易呀,你沒辦法回應94年7月5日的公告確實沒有上面的記載,那就算了,何必張飛打岳飛,拿其他的資料來回呢?

你後來引用的是什麼資料?還不是台新自己所節錄94年7月21日函的文字?台新敢不敢公布全文?


我一向對於節錄的東西很有警覺性啦,假設一下,如果真正的94年7月21日函,其實是財政部回應彰銀的詢問,彰銀當初就是針對94年的董監改選席次來詢問,財政部當然也是回覆他關於94年改選的問題,且有強調這是以二次金改政策為前提的結果,這會不會是台新不敢公布全文跟來龍去脈的真相呢?

呵呵,你當然可以質疑說我也只是猜測,不過涉及幾百億的爭議,台新到現在都不敢公布94年7月21日函的全文,而財政部就敢大張旗鼓的把台新席次趕走,甚至連知道內情的其他彰銀股東都支持財政部,你覺得到底94年7月21日函的記載有沒有鬼?


陳明熊 wrote:
當然是文件呀,問題在於內容是寫什麼,你要不要看一下?總不能沒有在公告當中的,你跑來要求吧?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12頁和13頁:

四、彰化銀行94 年5 月GDR 發行案,因投資價位等相關
投資條件損及彰化銀行及股東之權益,公股未能接受
而流標;彰化銀行嗣於94 年6 月辦理現金增資,以
私募公開競標方式發行特別股14 億股,於94 年7 月
22 日決標,由台新金控以每股26.12 元得標。該得標
價格較彰化銀行當日收盤價18.6 元為高,且台新金
控係支付現金,相對於全以股份交換方式完成之其他
併購交易,顯有不同。
(一)查彰化銀行前因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財務結構欠佳
,爰規劃辦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DR)予以改善。經
1 年餘之辦理作業,該行於94 年5 月6 日正式對外
公告,因潛在投資人與該行相關之交易條件仍有差
距,協商未果,致無法洽得合適對象而暫緩施行GDR
發行案。彰化銀行復於94 年6 月辦理現金增資以私
募公開競標方式發行14 億股特別股,俾引進策略投
資人以提升該行經營績效並改善財務結構。為使現
金增資案順利並能挹注銀行較多資金,及配合政府
之公股整併政策,財政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
管理權移由未來得標之策略性投資人主導。本案於
94 年7 月22 日決標由台新金控以每股26.12 元得
標。該得標價格較彰化銀行當日收盤價18.6 元溢價
40.4%,亦較投標底價17.98 元溢價45.3%,完成
現金增資後,台新金控成為彰化銀行最大股東,公
股退出主導,財政部退為次大股東。
(二)關於台新金控投資彰化銀行案,當時主管人員之說
明略以:
1、行政院吳副院長榮義:
(1)以彰化銀行的例子來看,當時底價(特別股)
17 元多,最後投標者有淡馬錫、兆豐金控、台
新金控 3 家,開標結果是25 元,溢價40%,
不但沒有賤賣,而且如果彰化銀行沒拿這300
多億元的現金改善財務狀況,今天的彰化銀行
可能不是這樣。
(2)另外批評最多的是22 日開標,財政部21 日才
說得標者可取得一半董監事席次,其實,財政
部7 月5 日的公文就說誰標到就給他經營主導
權,後來是陳聖德說什麼叫經營主導權?要說
清楚!財政部才說董監事超過一半以上,只是
定義更清楚而已,所以不是針對某1 家,本來
就是說經營權要給所有來參與投標的人。

2、財政部林部長全:
(1)彰化銀行在二次金改之前,就已經在進行GDR
了,三商銀中彰化銀行體質最差,在省政府時
期出了很大問題,呆帳達8、900 億元以上,所
以極力想引進外資,也到國外看了幾家銀行,
決定發行GDR,把經營權讓外國人做,如此公
股就不是主導者,公股就要把股權釋出,才能
創造GDR 價值,不然沒有經營權誰要來?
(2)公股處分涉及財產處分,所以要報立法院,當
時就把彰化銀行GDR 的案子報到立法院,說彰
化銀行要發行GDR 解救經營問題,公股也可趁
機把股權釋出,價格會比較好,對此立法院是
完全同意的,沒有任何意見,但這案子最後沒
做成,因外國銀行給的GDR 價格比市價還低,
所以我不同意,後來對方說可以給比較高的價
格,但前提是經營幾年後可以用更低的價格再
買一部分股權,可是算下來平均價格還是低,
所以被我否決了,因為真的是賤賣資產。這時
提過來,請彰化銀行再想辦法,後來彰化銀行
提出在國內發行增資股,才有台新併彰化銀行
的事。
(3)既然要增資,也不能因為發行GDR 失敗就不找
外資,所以開放外資也可以買增資股票。彰化
銀行賣出時,溢價達40%,因為社會認為這是
該做的事,而且彰化銀行只是賣出經營權,並
沒有與台新合併,我們只是把公股股權減半,
公股經營者減半,社會大眾都認為很合理。
(4)銀行整併還是要評估綜效,不能為合併而合併
,主流看法是公股整併綜效不大,還是希望引
進民間經營者。這案子是拿2、300 億元(現金
)換經營權,我不認為有任何問題。
(三)綜上,彰化銀行GDR 發行案流標,係因投資價位等
相關投資條件,將損及彰化銀行及股東之權益,爰
公股未能接受;其間財政部並請彰化銀行透過其財
務顧問建華證券公司與投資人進行多次協商,惟雙
方無法達成共識,乃終告暫緩施行,爰核主管機關
相關作為,尚無欠妥。另彰化銀行復於94 年6 月辦
理現金增資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發行14 億股特別
股,俾引進策略投資人以提升該行經營績效並改善
財務結構乙節,於94 年7 月22 日決標,由台新金
控以每股26.12 元得標,且得標價格較彰化銀行當
日收盤價18.6 元為高,且本案得標之台新金控係支
付現金,相對於其他以百分之百股份轉換方式完成
交易之案例,明顯不同。惟此案後續當如何處理,
俾能符合彰化銀行股東之最大利益,為社會大眾所
關注,猶待主管機關及各主要股東之共同努力。

正好二次金改宣布,我們就把彰化銀行的案子

陳明熊 wrote:
你當然可以質疑說我也只是猜測,不過涉及幾百億的爭議,台新到現在都不敢公布94年7月21日函的全文,而財政部就敢大張旗鼓的把台新席次趕走,甚至連知道內情的其他彰銀股東都支持財政部,你覺得到底94年7月21日函的記載有沒有鬼?


所以你也沒有看到或找到實際的公文是吧?

那就問你最簡單的問題好了,上面要寫什麼台新金才會

笨到用溢價40%去買一 家被官派董監事搞到快倒的銀行?
「財政部同意 支持得標人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席次;得標人於取得彰銀現金增資股而成為彰銀最大股東的期間,財政部將 不改變由 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的策略;財政部計畫於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全部釋出公股。」 這些是標案裡面的文字,雖然不是發給台新金的公文,但是投標合約的一部份,請問你不用履行嗎?


請問你從哪裡得知這是標案內容裡面的文字?可否把你的資料來源列出來?依照今周刊的報導,這根本不是標案內容呦?只是台新自己節錄的94年7月21日函的一小部分。

台新甚至不敢自己發新聞稿說明94年7月21日函的全文,你不覺得這樣很怪嗎?

至於嗆聲說要告,你翻翻報紙,每天都有一堆人放話說你不怎樣我就告你,真的要提告也很容易,法院濫訴的一堆呀,問題是:你告得贏嗎?
陳明熊 wrote:
請問你從哪裡得知這是標案內容裡面的文字?可否把你的資料來源列出來?依照今周刊的報導,這根本不是標案內容呦?只是台新自己節錄的94年7月21日函的一小部分。
台新甚至不敢自己發新聞稿說明94年7月21日函的全文,你不覺得這樣很怪嗎?


如果那不是標案的內容,那請問一下實際的標案內容文字是什 麼?

還有你如何解釋監察院的報告和財政部的記者會?

其他沒印出來的會很重要嗎? 不就是"查照辦理,之乎者也〞之類的八股文字。

有刊出來的部份,你解釋一下如何讓其它沒印出來的把這些已經印出來的翻轉過來?

今周刊明顯是站在財政部那一邊的,如果其他的部分有不利的,怎麼不敢刊出來?
很奇怪..明雄大大
你自己也不能證明啥.....
人家拍照大大好歹也抓一些文章...
你從頭到尾.....算了

若是真的像明雄大大所講
"全部"公文內容對政府有利
那政府幹嘛不自己公布
搞到場面那麼難看...

每個人是非觀念..立場都不同
但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真的是

乾脆像某層樓大大直接打
爽爽爽

我個人還比較敬佩
所以你也沒有看到或找到實際的公文是吧? 那就問你最簡單的問題好了,上面要寫什麼台新金才會 笨到用溢價40%去買一 家被官派董監事搞到快倒的銀行?


當時淡馬錫,兆豐金也有來投標呀,他們很笨嗎?我不覺得。到底出多少錢本來就是一個判斷跟選擇的問題,而且當時財政部一直都有遵守二次金改的政策,讓台新取得經營權,但現在二次金改廢了不知多少年,骨頭都可以打鼓了,沒道理財政部不能改政策吧?

至於函的部分,如果未來有機會揭露全文的話,到底孰是孰非,我想一定會很清楚了,我就不多說了,哈。


陳明熊 wrote:
台新甚至不敢自己發新聞稿說明94年7月21日函的全文,你不覺得這樣很怪嗎?


你怎麼不說為什麼財政部不敢把當初的公函拿出來?

如果真的沒有這回事的話,直接到公開市場把彰銀股份買下來呀,

反正財政部自己球員兼裁判,又沒有人可以阻止他們
陳明熊 wrote:
但現在二次金改廢了不知多少年,骨頭都可以打鼓了,沒道理財政部不能改政策吧?


你講得一點道理都沒有,會過這麼久也是財政部搞的,又不是台新金不合併。

你去租了房子,第二天房東卻不讓你進門,三個月後還沒收你的押金,有這道理嗎?

你租房子,請問租約上有保證你一定可以進門嗎? 好像也沒有吧? 

照你的理論,你的房東可以在給你鑰匙的第二天換掉鎖頭嗎?
想太多。

台新金只要持續購入彰銀股票,入主也是遲早的。

官股能擋一時,擋得住一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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