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明明營業額沒有二十萬 稅務人員卻硬要我們開發票?


hc59859 wrote:
老夫公司最近買一台...(很多機車行.都先領牌在老闆個人名下領業務獎金)
所以發現結論是...機車行賣的領牌車都逃漏稅
因為賣給個人.客人根本不會在意.又沒跨年度.只領牌2~3個月.便宜3~4千當然好
當我要三聯式發票時...就被要求只能買未掛牌新車
雖說法律稅務上領牌車=已經是二手車了
個人二手車過戶不需再開發票
但一家店..一個月未領牌新車賣1台...領牌車賣10台(其實都是新車)
這樣的營業行為
老夫認為.就是鑽漏洞.逃漏稅不可取(恕刪)


大大說的極好,把不為人知的眉角點出來,
但國稅局真的不知道嗎?
國稅局的人都不騎機車?
是國稅局在放縱!!!


我是沒有去過金錢豹,或各地都有的豪華護膚店,
這些店小姐數十到數百以上,店面積也是百坪千坪,
喝一晚+坐陪小姐 也要萬元起跳,
真想知道國稅局有要他們開發票嗎?

soziohall wrote:
我是沒有去過金錢豹...(恕刪)


可以叫他們開發票,只是抬頭會是某某小吃店

小樹逼逼 wrote:
各位網友好
最近籌備...(恕刪)


雖然20萬以下免開發票,但是丫~~你仔細看法規,應該還有一條需以稅務人員判斷為準~

不如你先說說,你是開什麼店?為何會讓稅務人員覺得你一個月的營業額有超過20萬~~~


q13579.nomo wrote:
把你的進貨證明成本及...(恕刪)

小樹逼逼 wrote:
國稅局管的是營業額吧,如果不是真的我就不用發文問懂得網友好嗎,我要的只是真相,不是那些公務人員在那邊唬人!(恕刪)


依樓主回文的方式, 難怪專業的不來....

樓主你知道營業稅有分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嗎? 等你搞懂了,再重新提問吧,也許你還會覺得慶幸是開發票, 而不是按查定課徵.

fen611 wrote:
樓上有人提到了免用統...(恕刪)


你講的我有部份不認同~
免開統一發票,與開統一發票的
通通都要繳稅,一個是定額繳稅,一個是銷項減進項的差額再去繳稅~
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事務所報,如果你會只要自己填表即可~~
而一般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不接這種小案子,這種是「記帳士事務所」才會接~~
而你說的沒錯,一個月大約要收2千的費用,幫你報外帳(對國稅局)。

而「會計師事務所」是政府規定的興櫃以上的公司必須找會計師簽章~~
我們公司的事務所,一年的公費就要470萬………這會計師的章…真貴…
這也一樣個人的事務所也沒辦法簽下來,都是要找大型事務所(與政府掛勾好的)~~~

我二位家人,一個是記帳士,一個是大型事務所的審計員........

選我正解......



小樹逼逼 wrote:
算沒開發票還是要繳稅額呀⋯
其實要開發票就是除了多繳5%稅之外,每個月要另外聘請配合會計師作帳,所以成本會增加,一開始沒有接觸自己當老闆,覺得要徵就徵啊⋯但是開店之後,你真的會任何成本都須考量(但就心情上來說,明明沒有卻要被課,再看著同條路,有家具業、餐廳、生意好的早餐店也沒開發票,實在是感覺差差的啊)我文章有補充開店類型


如果你的營業利潤只有抓5% 那你應該可以收一收了~~
多開個發票,不論是要把5%加上去,還是5%自己吸收~
差這5% 就經營不下去,你也該考慮不要開了~~~
小樹逼逼 wrote:
各位網友好最近籌備...(恕刪)


看了一大串似懂非懂的文,

在下雖然也是懵懂,但剛好有經歷過,提供給您一點參考~

首先,創業維艱,請記得一定要保有當初創業的熱情,

如果想走長遠的路,法律規定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不過..說實在的..台灣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個人公司行號,都是在逃漏稅.
至於箇中原因,還得從社會民情層面探討,就不贅述.)

所以..在遵守法規的大前提下,也可以"參考"一下附近其他經營者或同行的做法...

回到正題,

關於免開統一發票,對一般人來說,

就是適用於 "小規模營業人",(當然後面還有一大串得免用的,例如金融業 基金會什麼的)

所以,是不是可以免開,就看您是否合於小規模營業人的規定.
(如果您一開始設立是"公司",那麼即使月營業額只有2萬,還是得開)

簡單來說,小規模營業人就是"平均"月營業額不超過20萬,
(沒看錯,規定不是單月,是平均,也就是妳這個月如果營業額是20萬,下個月剩5萬,還是可以免開)
還有 規模狹小 (規模狹小就比較模糊,簡單來說,就是單價低 店面小)
(總不能我一個商品單價5萬,店面20-30坪,然後跟國稅局說我是小規模營業人...)

綜上所述,您可以審視一下您的條件是否符合小規模營業人的規定.

再者,

有先進提到,

""依照財政部2012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若以上店家出現下列5項現象,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財政部表示,若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更可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這一段的重點在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所謂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這類營業人,原本規定是即使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萬,也可免用統一發票.
後來才修正成,平均月營業額超過20萬"且"符合下列5項的要件,就需核定使用.

此規定並非適用於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沒什麼所謂霸王條款的問題了~

小小拙見,提供您參考~~~~~



補充一下,
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不代表不需繳稅,
只是按照查定課徵營業稅,每一季繳一次,繳稅金額就看稽徵單位查定金額.
這裡的查定課稅,跟公司申報的那種 "查帳" 是不一樣的.






如果木已成舟,還有個救濟方式...

廢除營業登記,重新申請,找個"會做"的會計師或記帳士...




黑心總裁 wrote:
1個月20萬要開立發...(恕刪)


那你還差得遠了~~
來個幾次公道價八萬一~~20萬一下就達標了!
okdnsfht wrote:



如果你的營業利...(恕刪)




一個月多繳好幾千為什麼會沒差呢
明明符合標準資格卻被課
那是感覺上問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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