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1.如於去年有賣房 (屬舊制且持有超過二年以上) 如何報稅?先前都是 用 標準 扣除 是否一定要全列舉? 還是單項房屋列舉即可?(我朋友說先前他賣房沒報不一定會有事 但現在賣房沒報一定會出事 就算舊制也一樣是嗎?)2.如果是自費植牙 這筆可以全列入醫療支出嗎?3.薪資中有股利 + 薪資 但聽說現在股利可扣抵稅額由全額改為減半扣抵 是否公司這樣報就比較不合理? 因為我的認知這些都是薪資才對4.原本都是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如設要列舉,那些單據是要另外再寄出嗎? 還是保留在手上即可? 等待查驗?以上四個問題 請您解惑 謝謝
抱歉您可能沒看清楚,我104年10月以後就再也沒有去打工了,所以確定105年整年都沒去,也沒有收到薪水,但是有收到105年度的扣繳憑單,雖然金額不高才22000,但是覺得沒收到薪水為什麼要報這個稅.....專家1100 wrote:有所得拿到扣憑是對...(恕刪)
去年我一些朋友都打著報稅時下載資料就好,所以單據就不留。有些健保給付的金額還是會有錯誤,雖然差距不大,資料上手是健保局,但是國稅局總要宣導下載的資料不一定正確。專家1100 wrote:這個可以討論,我來講...(恕刪)
老吉師 wrote:請問一下1.如於去...(恕刪) 1.正確算法就是出售價-成本-相關支出=所得 所得中屬房屋的要課稅,若你成本資料真的不知道,有一種用地區課稅的方法,我要知道地區還有售價才有辦法回答2.醫療可以美容不行3.薪資是勞力取得,股利是資本利得,所得類別並不一樣,你收到股利憑單的可扣抵稅額是減半後的(你可能要在說明清楚一點)4.列舉要將憑證寄出喔,不然你有可能會被改成標準扣除喔
克勞芬 wrote:抱歉您可能沒看清楚...(恕刪) 所以你沒收到22000這筆錢,還是22000是104的所得,但105拿到,個人的所得是現金收付制,收到錢的時間點算所得,如都不是,那就是公司違法,看你打算如何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