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自救會】詐騙抗爭全紀錄...二審已宣判。114/6/4陳歐珀羈押

阿輝輝玩3C wrote:
碰上了imB詐騙,存15...(恕刪)


現任副總統不是反詐騙

先請立法院立法修改詐騙金額相對刑期吧

用基本工資來算

目前是 26,400

只要詐騙金額 26,400 刑期一個半月

依比例為之

結案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wessley wrote:
先請立法院立法修改詐騙金額相對刑期吧

用基本工資來算

目前是 26,400

只要詐騙金額 26,400 刑期一個半月

依比例為之

這種想法很多年前就有
被司法院那群人說違憲

刑期長短衡量是司法權
白話說是法官手上的武器
法條綁太死說一句司法獨立就推翻掉
Antus wrote:
有時候因為貪心才讓有心人有可趁之機,另外台灣詐騙罰則不高也是誘因。

不過人活著就有希望,重新站起來又是一條好漢。...(恕刪)


廣義的講,購物比價後,選擇更便宜的買,也是一種貪心;希望年年加薪、年終更多也是一種貪心;希望提高商品利潤也是一種貪心。

但貪心要是不害人、不違法,貪心有何理由應該被苛責呢?

今天受害者被詐騙了,社會評價才會說是「因為貪心」;但假始沒有被詐騙而是獲利,社會評價可能就變成「這群人眼光獨到」了,所有的評價也許都只是事後諸葛。

或許被騙的人確實不夠精明,但就算不夠精明也不是受害者的錯,畢竟聰明才智大多來自遺傳。

有句話說「聰明是一種天賦,而善良是一種選擇。」
比起天生無法選擇的聰明才智,可以選擇善良卻選擇邪惡的詐欺犯,社會更該唾棄譴責。
superwjj
中肯文,讚
皮卡思樂冰 wrote:
廣義的講,購物比價後...(恕刪)


詐騙集團 帶領 詐騙集團 要柞乾台灣人民的血汗錢
八月二十 wrote:
龐氏騙局就是一個比較貴的謊言而已,如果說謊死刑,那請問劈腿渣男渣女是否也要死刑?
那地球人可能很快就死光了啦

龐氏騙局有個金額讓你覺得"貴",所以你才覺得要重型
如果回歸"騙人"的犯罪本質上,非重罪是合理的...(恕刪)


個人是不清楚若是您被騙了幾百萬,歹徒被判刑半年,您一毛錢都沒要回來,是否仍覺得合理?

如果您因此傾家蕩產,歹徒被判刑半年,您是否仍覺得合理?

就法制面而言,說謊只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結果,之所以有罪,並不是因為說謊,而是非法所得。

判決時,並非只講法,而是法理情兼論,無論情輕法重、情重法輕都太過,詐騙案中大多被判得輕的,是因為在整個詐騙中的層級太低,從非法所得中取得的比例也低,甚至無意中被利用為車手的也有,如果判得重,就會變成情輕法重。

詐騙在台灣並不是非重罪,主要是量刑範圍大,在台灣法律裡,三年以上就已視為重罪,並不是微罪,只是詐欺法定刑度不符人民期待。
皮卡思樂冰 wrote:
個人是不清楚若是您被...(恕刪)


其實詐騙被害人最在意的是財產能否追回?

錢不會憑空消失,錢最後是在誰的手上?

美國也是有詐騙案,但美國是怎麼處理,台灣是怎麼處理。
天啊...真的很同情你的遭遇
詐騙集團不得好死,太可惡了
不要這樣 wrote:
我是不會同情他的,雖...(恕刪)

理財本來就是每個人想要讓自己不成為別人負擔的方式,如果照你的說法,你所繳納的稅金就是在協助那些犯罪者,在監獄裡吃好穿暖,順便濫用健保資源養身體,之後才能繼續出來為非作歹!那該怎麼說~
就如同法律是保護知法的人,而不是好人一樣,每個人都有可能因為一時的失察導致後果需要承擔,何必落井下石!
何患無 wrote:
其實詐騙被害人最在意...(恕刪)

龐氏騙局其實一部分的錢是投資人拿去了,以前看到類似的騙局,其實也想參與過,跟台大財金女的想法一樣(我也一樣佩服美國那個馬多夫,但是不完全因為他沒安全下莊),只要能快進快出,最後進場的受害者才要承擔損失,法律責任則是龐氏騙局的人承擔,感覺是很棒的割韭菜想法。
但是想想大概兩大類,年化20%以上報酬的騙局死太快,年化12%的騙局,扣掉資金原本銀行存款的收益,大概只有10%報酬率,這樣投下去,回本年要超過10年,基本上也很難有活過10年的騙局,1-2年就跑也賺太少,後來想想要無損割韭菜難度真高,就放棄不敢碰這個了。
當初就直覺詐騙主腦應該跟塔綠班有關係, 還真的被我猜中. 難怪騙那麼多年, 都不處理.
switch1327
不用客氣~~可以直接正名打出 『詐騙首腦跟民進黨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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