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o11921 wrote:抱歉!不懂你的意思...(恕刪) 你的意思,同一個人,用借卷賣出(確實賣出),來壓自己手上現股的價值唯一解釋,手上現股的錢,不是那個人的對不對?不然有人會這樣做嗎?還是這樣做有辦法獲利?
Happy338168 wrote:從借劵拿來還賣出的劵 58台只談到借劵的皮毛,沒有入骨,看不到精隨.我個人的認知....友達目前借劵餘額116萬張,借劵賣出餘額95萬張, 可以從116萬張中,挪出20萬張新劵,還掉20萬張到期舊劵.這樣 借劵餘額 會減少,變成96萬張,但 借劵賣出餘額 仍然會是95萬張.借新劵 可以拿來還 賣出的舊劵,但不能改變 借劵已經賣出的事實,就不能改變借劵賣出的餘額數字.10%的賣出限額滿了,就必須從市場買回或用自己名下現股還劵,空出額度,其他人才可續賣. 借新還舊的方式,是不會改變10%賣出的事實和數字.證交所統計 借劵賣出餘額 和 借劵餘額,才能知道借劵人手上實際上剩下幾張持股,日後權益補償和課稅該找誰要.如果小王借了10張,賣出8張,小王手上實際只剩2張.半年到期,小王不想買回8張還劵,可以借10張新的還掉10張舊的,但不能改變賣出的事實,所以小王借劵賣出仍是8張.借劵餘額變成 10+(10-10) =10張.手上實際仍然只有2張.再舉個比喻,(為方便舉例,假設借劵不用費用,不用課稅)小王口袋有$14億新台幣,可以用它當擔保品,向 A劵商 借 10萬張 6個月, 成交後, 小王手上就有 10萬張,但劵商拿到14億擔保品.小王把10萬張拿到集中市場賣掉,拿回$10億新台幣. 這時小王手上資產,只有10億新台幣,欠別人10萬張股票.因為股票已經賣給第3者了.6個月到期後,A劵商不同意續借,小王又不想還劵時,小王可以向好朋友借$4億,湊足$14億去向B劵商,借10萬張,還給A劵商.這樣就可從 A劵商拿回$14億擔保金,還給朋友4億後,小王手上還是只有10億新台幣,欠別人10萬張股票...因為股票仍是第3者手上.不會因為借B還A,就改變小王欠別人10萬張股票的事實.小王若看到台幣急貶,想拿會自己原先的14億新台幣本金改買美金,就得設法從市場買回現股還劵,劵商才會退還14億擔保品( 還要扣除 費用和相關手續費)所以,借股票,最後一定要用股票還,除非違約還不出股票,被強制處分擔保品,由劵商自行用處分擔保品去市場買回現股.小王在不違約的清況下,若想真正結清 賣出的借劵, 最後仍是需要從集中市場買回或是拿自己名下的現股來還劵.借劵賣出還劵的方式,只能從集中市場買回 或 拿自己名下的現股還劵.不能用借新劵的還舊卷方式,結清借劵賣出餘額.一般正常情況下,一旦看空個股,就會馬上出清持股後,再加碼放空,而不會留著10張現股捨不得賣,眼睜睜看它平白跌價$30,卻跑去借劵10張放空賺了$30..這樣最後就算 現股還劵 的結算結果,等於白忙一場,得不償失,所以賣出還劵的方式大部分是從 集中市場買回還劵的方式,可以預先分幾天分批買,最後再一起還劵回補,扣抵借劵賣出餘額.除非是員工信託,增資股,除權股.被綁住,需要再等幾個月才能拿到現股,不得已才會選用現股還劵的方式.友達目前這種情況,我想很少.至於董監關係人持股賣出須申報者,也不能違規使用借劵的方式,偷賣股票.